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以案说法
商家“最终解释权”无法律效力
中广网 2007-03-13
  [打印本页] [字号   ] [关闭]
    

  什么是解释权?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是否有效?珠海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成员林叔权律师认为,须从合同解释说起。

  他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之需要解释,是因为语言文字有多义性。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也往往造成合同中的用词不当。还可能有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使用不适当的文字词句,掩盖其真实意思。因此,在诉讼中,法官往往需要先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在法庭上,虽然当事人双方往往提出各自不同的解释意见。但当事人的解释意见,至多只能供法官参考,最终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的,是法院对合同的解释。因此,只有法院拥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而经营者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提出的“保留最终解释权”,属于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合同法又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零售商无权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2006年7月13日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公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频遇促销陷阱,律师认为:商家不能拿“最终解释权”当挡箭牌


  近日,李女士来到某公司香洲分店选购衣服,商店正在搞促销活动,折头令人心动。可当她挑好衣服拿出朋友送的该公司200元的消费券买单时,收银员却说,消费券不能用在打折的衣服上。李女士奇怪:消费券上没有注明打折的衣服不能用呀?于是收银员指给她看消费券后面的一行小字:本公司保有最终解释权。李女士认为对方是在玩弄消费者,一气之下不买衣服了。

  在人们日常的消费中,常会在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中看到这样的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商店)所有。但是当消费者因为纠纷向对方维权时,又往往因为这句话而无法解决,掉进了商家预先设置的陷阱里。

  去年12月25日,叶小姐带着女儿来到吉大某饭店吃饭。当叶小姐点完菜后,她突然记起有一张50元代金券没有使用,那是之前她在该饭店吃饭时附送的。服务员却告诉叶小姐,当天不能使用代金券,因为是圣诞节,属于节假日,代金券上已注明。叶小姐掏出代金券,看见背后所印有一条“节假日谢绝使用”的规定,但她认为,圣诞节是西方的节日,不是中国的节假日,况且上面并没有详细注解,因此可以使用代金券。 但服务员也拿出“最终解释权”一说。
  市民张先生认为,“最终解释权”对消费者来说很不公平,商家出了问题往往推到解释权上,这是他们推卸责任的一种手段,应该予以废除。

来源:珠海特区报    责编:黄欣      
珠海访谈 更多>>
· 亮出党员身份即可编入支部
· 蒋建成谈珠海首届民间...
· 珠海新任市长钟世坚谈...
· 广珠铁路:沿线城市发...
· 薄利多销才是经营之道
· 工程质量:构筑和谐社...
· 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壮大...
· 邓维龙:给市民作出承...
· 访珠江水利委员会副主...
· 精心雕琢营造健康人居
· 为业主营造一个五星级的家
以案说法 更多>>
· 合同签两月房子不卖了?
· 签了认购书更名要交费?
· 违章作业负伤是否享受...
· 幼童不慎摔伤幼儿园负全责
· 买房买成了被告?
· 公司楼下丢车物业负半责
· 不经中介买房要交中介费?
· 专家教您规避二手房交...
· 50万元房子竟要按27万交税
· 中介"吃差价"受罚不服 ...
· 在人民币上签名合法吗
珠海摄友 更多>>
    摄友简介: 袁远望,摄影爱好者,在工作之余,喜欢摆弄照相机,并将这爱好视为生活中的一部分。
澳门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