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解释权?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是否有效?珠海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成员林叔权律师认为,须从合同解释说起。
他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之需要解释,是因为语言文字有多义性。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也往往造成合同中的用词不当。还可能有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使用不适当的文字词句,掩盖其真实意思。因此,在诉讼中,法官往往需要先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在法庭上,虽然当事人双方往往提出各自不同的解释意见。但当事人的解释意见,至多只能供法官参考,最终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的,是法院对合同的解释。因此,只有法院拥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而经营者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提出的“保留最终解释权”,属于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合同法又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零售商无权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2006年7月13日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公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频遇促销陷阱,律师认为:商家不能拿“最终解释权”当挡箭牌
近日,李女士来到某公司香洲分店选购衣服,商店正在搞促销活动,折头令人心动。可当她挑好衣服拿出朋友送的该公司200元的消费券买单时,收银员却说,消费券不能用在打折的衣服上。李女士奇怪:消费券上没有注明打折的衣服不能用呀?于是收银员指给她看消费券后面的一行小字:本公司保有最终解释权。李女士认为对方是在玩弄消费者,一气之下不买衣服了。
在人们日常的消费中,常会在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中看到这样的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商店)所有。但是当消费者因为纠纷向对方维权时,又往往因为这句话而无法解决,掉进了商家预先设置的陷阱里。
去年12月25日,叶小姐带着女儿来到吉大某饭店吃饭。当叶小姐点完菜后,她突然记起有一张50元代金券没有使用,那是之前她在该饭店吃饭时附送的。服务员却告诉叶小姐,当天不能使用代金券,因为是圣诞节,属于节假日,代金券上已注明。叶小姐掏出代金券,看见背后所印有一条“节假日谢绝使用”的规定,但她认为,圣诞节是西方的节日,不是中国的节假日,况且上面并没有详细注解,因此可以使用代金券。 但服务员也拿出“最终解释权”一说。
市民张先生认为,“最终解释权”对消费者来说很不公平,商家出了问题往往推到解释权上,这是他们推卸责任的一种手段,应该予以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