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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作业负伤是否享受工伤待遇?
中广网 2007-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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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李某是一家私营纺织企业的修理工,2004年6月在工作期间,因未停机进行修理,两根手指不慎被机器绞断。他所在企业认为他是违章作业造成损伤的,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无权享受工伤待遇,而且该企业未按规定为李某购买工伤保险。李某不服,向社保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分析:

  国务院公布的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作了列举,其中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也就是说,劳动者不论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保险待遇。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费。违法不交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

  显然,李某受的伤属工伤范围。虽然系李某违章作业造成的负伤,自己有过错,但这并不影响对工伤的认定,他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他所在企业违法未为李某购买工伤保险,应承担给付李某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

来源:中国律师网    责编: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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