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珠海2月1日消息 刘小姐与某物业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书,由于事后才知她不能办理按揭手续,于是刘小姐想改为她哥哥的名字,但物业中介公司要求其再给5000元费用?
去年10月,刘小姐与该物业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认购书,购买一套78平方米的二手房,当时付给订金1万元,并约定3000元的服务费等办完过户手续后付清。2个月后,当他们准备给这套房办理按揭的时候,却从银行得知,由于之前刘小姐已经办理过另套房子的按揭贷款,所以不能再办理按揭手续。为此,刘小姐想把该套房的产权改成哥哥的名字,但中介公司说办理此事花了不少的时间和人力,要另外多收5000元的费用。刘小姐认为,只是和中介公司再重新签一份认购书,就要多交5000元太强人所难。鉴于对方确实付出了一些人力,刘小姐提出给一点补偿,但遭到中介公司拒绝,中介公司认为刘小姐违约,要没收她的订金。
律师说法
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林律师: 中介公司的做法于法无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刘小姐与中介公司构成了居间合同关系。刘小姐要求改由她哥哥购买该房,可视为隐名代理,并不改变刘小姐与中介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在居间合同关系中,居间方促成了委托人与业主之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才能要求委托人按约定支付居间报酬;没有促成合同的订立,就没有权利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而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居间活动的费用。在居间活动中,居间方无权收取委托人的订金或者定金。
本案例中,中介公司以刘小姐更名及违约为由而要多收费并没收订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刘小姐可以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