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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楼下丢车物业负半责
中广网 200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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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珠海1月9日消息 珠海市民马女士把本田车停放在单位的停车场,结果被盗。经一年多时间的多次审理,马女士丢车案于近日宣判,马女士获赔一半损失计3万余元。

  2005年7月6日,马女士将价值14万余元的本田雅阁车停在凤凰北路丹田广场的地面停车场。当天晚上7时40左右,马女士发现车没了,立即报警。到当年底,该车一直未能找回,而马女士与丹田广场的物业管理单位丹田物业管理公司也未能就丢车一事的赔偿事宜达成共识。2006年1月,马女士将丹田公司告上法庭。

  管理处称只看不管

  法院查明,马女士所在公司就在丹田广场8楼。该单位将公司物业管理委托给丹田物业公司,并约定所交的物业管理费包括该公司员工上班时间在地面停车场停车的场地使用费。据此,在庭审时,马女士认为,丹田物业应保障自己车辆的安全,否则当按违约处理。而且,物业公司在车辆丢失过程中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丹田物业则认为,物业公司已向马女士提供了免费泊车的服务,双方只是租赁关系,丹田公司并不承担保管义务。而且丹田公司的停车场有两名保安24小时值班,尽了管理义务。并且,丹田公司还提到,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和珠海市的物业管理文件,丹田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仅限于对公共设施、安全设施、公共场地秩序的管理,无须对业主的个人财产负责。因此,丹田公司认为自己不必对马女士的丢车一事负责。

  法院认为管理有漏洞

  法院认为,既然丹田物业收到的管理费中包括了马女士的停车费,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实际形成了有偿消费服务性质的服务合同关系,丹田公司对停放在它所管理的停车场内的车辆负有安全义务。法院还查明,丹田公司提交的保安签到表上,马女士丢车当天只有一个保安邱某的签名。而邱某表示他当天去巡逻过,并不知道马女士的车当天是否开到了停车场。这与丹田公司所称的停车场每天24小时都有两个保安的陈述不符。

  据此,法院认为丹田公司对停车场的管理存在漏洞,对马女士丢车一事负有一定的责任。但由于车辆被盗是由第三人的盗窃行为直接造成,丹田公司也不当对丢车事件负全部责任。据此,法院经两审审判,于近日判定丹田公司承担马女士一半的损失。该车价值14万余元,保险公司已赔8万余元,马女士的损失为6万余元,丹田公司被判赔3万余元。

来源:珠江晚报    责编: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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