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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吃差价"受罚不服 告工商局败诉
中广网 200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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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今年8月,拱北的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吃差价”3.4万元,被拱北工商分局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行政处罚1.1万元。该中介公司不服,将拱北工商分局作为被告告上法庭。香洲区法院经过长时间的调查,最终认定拱北工商分局对房产中介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判拱北工商分局胜诉。拱北工商分局局长王福林告诉记者,此案的胜诉意义重大,是珠海市工商系统首宗涉及房产中介的诉讼,为处理历来难于管理的“吃差价”问题提供了有力依据。

原告方:工商部门越权受理

    10月18日,香洲区法院开庭时,作为原告的该房产中介公司起诉称,工商部门对他们公司的处罚证据明显不足,而且显失公正。认为原告没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被告违反法定程序,从未向原告告知和出示过该行政处罚的证据,且处罚证据明显不足。

    原告公司认为,他们在拱北工商分局的要求下向委托人朱小姐退回了3.4万元,并不是他们认为投诉理由与事实成立,而是迫于工商部门的压力。此后被告仍要对其进行高额处罚,与《行政处罚法》不符,显失公正、公平。

    该公司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原告方表示,朱小姐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该房的实际成交价是参考市场价位,合同依法有效。

    该房产中介公司还认为,朱小姐购买该房后觉得价高而反悔,理应通过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被告却通过行政权力肆意干预,帮助朱小姐索回3.4万元,而朱小姐的投诉并不在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范围,属于民事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判决,被告却积极受理,超越了职权范围。

被告方:履行本部门法定职责

    被告方拱北工商分局在答辩时称,该局于今年3月13日接到消费者朱小姐的投诉,称原告在为其提供中介服务时隐瞒事实真相并提供虚假情况,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立即对此依法展开调查。调查发现,2月22日,原业主与原告公司签订《出售物业委托书》,委托其代理销售竹苑新村的一套房屋,委托书约定,销售价为21.6万元。

    23日,原告把该房介绍给买方朱小姐,称该房的委托销售价为25万元,买方同意该价格后,与原告签订了《购楼委托书》,约定朱小姐委托原告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代理费为总房价的1.5%,房屋产权转让所需缴纳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规定各付各税。

    拱北工商分局认为,原告对买卖双方隐瞒真实信息的目的是赚取差价,3月19日,原告递交了一份检讨书,明确承认其公司员工出现不诚信、欺骗客户现象,并表明该公司已经主动将房屋差价退还委托人朱小姐。

    被告称,原告说原业主允许超出差价作为佣金报酬,这一说法不属实。原告在房产交易活动期间,主观上有隐瞒真实情况、赚取差价的故意,客观上对双方委托人隐瞒了有关重要事项并提供虚假情况,进而赚取房产交易差价。

    被告表示,从未通过任何方式迫使原告向委托人退款,对原告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是履行其法定职责,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调查后认为,原告诉称其与原业主为委托代理的合同关系,与朱小姐为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将其与两个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分割为性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缺乏理据。

    关于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调查后认为,原告在经纪活动中,一方面对买方隐瞒了出卖方委托出售房屋的价格,另一方面对出卖方隐瞒了买方的实际购买价格,背着委托出卖人擅自与买受方讨价还价,赚取出售房屋差价3.38万元,在委托人向被告投诉后才将该差价款退给朱小姐。可见,被告对原告在经纪活动中没有如实将交易情况及时地报告委托人,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重要事项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拱北工商分局在执法活动中发现该房产中介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是义务、职责所在,原告诉称被告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采纳。(记者 许晖)

    
来源:珠江晚报    责编: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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