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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房子竟要按27万交税
中广网 200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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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买家定金纠纷牵出荒唐购房避税“委托书”

  一套价格50.3万的二手房,“委托书”上却要求买方同意按27万成交价的标准纳税,并且要求买方先付定金,到明年7月再办理过户手续。日前,七旬老太裴阿姨因购房纠纷被“没收”万元定金,于是拨打本报报料热线2639333。

为避营业税 今年公证明年过户

  裴阿姨称,今年8月份,她通过拱北榕达物业中介介绍,看中了位于拱北花苑新村的一套二手房。榕达物业提出,因为这套房是卖主张先生4年前买下的。今年6月1日起,二手房交易营业税的征收期限延长到了5年。如果到明年7月份再办理过户,买卖双方都可以省下一大笔税,中介建议买卖双方可以今年先办理公证,将委托公证书和房产证留给裴阿姨保管。裴阿姨先交1万定金。70多岁的裴阿姨于是同意了这个建议。

“委托书”中写明 50多万房子按27万交税

  裴阿姨称,“签完再细细一看就发现自己被蒙了”,因为“委托书”上还有这么句话:“本人同意此房按27万元进行交易纳税。”

  记者近日看到了这份荒唐的“委托书”上写着:“现交1万元给祝泽青代理的拱北粤华路225号27栋××房,楼价503000元正,双方按国家规定的税费由业主全部负责交纳。业主办完委托公证书再签购楼合同补够10万元,余款在2007年7月初交易清楚当天收清。如果业主办完委托公证书十天内我不要此房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没收此1万元定金。如果业主高价售给他,需加一倍赔偿给我。本人同意此房按27万元进行交易纳税。绝不食言。”

  记者和裴阿姨一起来到榕达物业中介。经理祝泽青称,根据“委托书”,因为已经超过10天,裴阿姨还没有补够10万元,1万元已经被业主没收。祝经理说以27万的价格成交,可以少交很多税,这对双方都有好处。但是,这笔交易没有成功,中介一分钱都没赚到,一切与他们无关,并将裴阿姨和记者拒之门外。

律师说法 违法合同无效

  有关律师认为,尽管委托书是裴阿姨自愿签订的,但是委托书的内容是违法的,所以这是一份无效的合同。对无效的合同,从其订立起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裴阿姨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并讨回自己的损失。据了解,消委会已经介入此事的调解。

税务提醒 逃税行为可5倍罚款

  地税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给这单交易算了一笔账:这套二手房售价50.3万元,卖主原来购买的时候价格为27万元,如果这次交易时按照27万元的成交价来缴税,国家地方税务将损失近8万。

  根据相关法律,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对纳税人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珠江晚报    责编: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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