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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扎紧“微权力”的制度笼子

2018-10-10 14:20: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0月10日消息 据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今年3月,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全部完成组建。为解决基层乡村监察监督问题,打通监察全覆盖“最后一公里”,全国多地积极探索将监察职能向乡镇、村居延伸,向乡镇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记者了解到,监察体制改革前,村一级非党员村干部难以得到有效监督,脱贫攻坚、“三资”管理、征地拆迁等工作中,基层“微腐败”等问题依然存在,如今,根据监察法,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取得了积极成效,让所有村干部“有权不任性”,正逐步取得积极成效。中国乡村之声特约评论员魏永刚认为:

  魏永刚:说到乡村基层政府,我们常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这是从基层权力重要性的角度说的。换个角度,上面千条线能不能发挥作用,也要看这下面的一根针能不能穿得过,能不能缝得上。所以,基层干部的“微权力”,事关大政方针,事关全局发展,作用并不小。

  现在,随着社会建设迫切性的凸现,尤其是脱贫攻坚任务的加重,基层权力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说,乡村基层政府是否发挥作用,是否更好地发挥作用,关系着许多政策举措的成效。有些“微权力”因为缺乏监督或者监督乏力,已经衍生出“大腐败”,出现所谓“小官巨贪”。更多的情况是,“微权力”不发挥作用,或者选择性地发挥作用,导致好的政策举措打折扣甚至执行不下去。正如一根毛细血管杜塞,虽然不至于给整个机体产生影响,但也会让人感觉不舒服一样,“微权力”缺乏监督或者监督不力,小则影响一个村庄甚至一个地区的发展。从大处看,则会动摇群众的信心,在基层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乡村干部的监督不能留空白。监察法提出,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这是监督乡村干部权力的法律依据。已经有许多地方在思考和探索对乡村干部的监督考核。对乡村“微权力”的监督,一方面要立足于不产生腐败,另一方面还要立足于杜绝“懒症”,让“微权力”发挥作用,保证“有为”。各地都应继续探索,依法扎紧制度笼子,规范乡村权力运行,让“微权力”发挥大作用。

编辑: 孔明

时评|扎紧“微权力”的制度笼子

今年3月,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全部完成组建。为解决基层乡村监察监督问题,打通监察全覆盖“最后一公里”,全国多地积极探索将监察职能向乡镇、村居延伸,向乡镇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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