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是我国最基本的治理单元,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深刻把握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城乡关系变化特征,顺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三农”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要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会擘画“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宏伟蓝图,为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指明了方向。我们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起来,落实好“十四五”规划建议中有关法治乡村建设的各项部署,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加强乡村振兴战略制度整体设计,完善涉农制度体系
  乡村振兴,依法治理是有效保障。法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保证,乡村治理体系能否平稳运行取决于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展水平。要通过立法规范和强化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让乡村治理问题通过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路径得到切实解决,深入持久推进乡村振兴。中共中央 国务院《乡村振兴实施意见》指出,到2020年,乡村振兴要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构建一整套振兴乡村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标准体系和考核体系。为此,要加强从十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一是加快推进粮食安全保障立法进程。积极参与全球粮食安全治理和农业贸易规则制定,促进形成更加公平合理的农业国际贸易秩序。要稳定完善扶持粮食生产政策举措,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健全产粮大县奖补政策。要压实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稳定粮食生产责任,强化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二是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落实扶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政策,健全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三是强化农村土地制度建设,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指导各地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的具体办法,确保政策衔接平稳过渡。完善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在修改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抓紧制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导意见,研究起草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例,制定《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四是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积极探索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办法。研究完善适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五是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加快构建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抓紧研究制定完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意见,完善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健全农业信贷担保费率补助和以奖代补机制。六是健全水生生态保护修复制度、天然林保护制度,继续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制度。全面落实农业功能区制度,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地方在重点生态区位推行商品林赎买制度。七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农村社会救助兜底工作。要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全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八是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建设,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支持鼓励符合要求的公职人员回乡任职。九是健全投入保障制度,创新投融资机制,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抓紧出台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制定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十是抓紧研究制定乡村振兴法,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的法律法规。各地要从本地乡村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制定促进乡村振兴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强化乡村振兴战略执法机制建设,切实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要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一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基层政府要明确自己的领导职责,制定区县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在乡村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依法厘清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明确乡村自治组织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工作的事项清单。二是根据工作需要,整合基层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力量,统筹机构编制资源,整合相关职能设立综合性机构,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向基层延伸,规范基层行政执法,推动执法队伍整合、执法力量下沉,探索建立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平台,加强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三是明确乡镇政府行政执法权的范围、种类和权限,以法治方式统筹力量、平衡利益、调节关系、规范行为。四是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坑农行为,在规范管理好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适应新时代的行政执法要求,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加大农产品反走私综合治理力度。严厉整治惠农补贴、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收、扶贫工作等领域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五是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完善调处工作机制,加强农村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建设,推进村(社区)人民调解室规范化建设,优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

强化基层司法机制建设,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受制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司法资源的分配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在广大农村,往往由一个基层派出法庭辐射管辖数个村镇,这种现状不仅增加司法工作人员工作负担,给当事人走诉讼程序带来不便,而且也让案件执行力度打了折扣。与此同时,不少地区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向基层延伸不够。这些因素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司法上,应当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办事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实现司法救济。基层人民法院要主动在涉农案件的立案环节提供便捷服务,妥善审理诸如农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农地征收征用等关涉农民重大利益的案件,并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力度。人民检察院应加强涉农案件的诉讼监督工作,确保法律正确平等实施,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强化农村基层依法治理,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高低,取决于乡村法律服务体系是否健全和平稳运行。一是增强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农村群众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村民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增强人们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自觉,养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行为习惯,引导群众以正当的途径、以法律的手段、以理性的态度,合理合法解决矛盾纠纷。增强基层干部法治为民意识,将政府涉农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二是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三是建立健全法治乡村建设指导标准,深入开展法治乡镇、法治示范村等法治创建活动。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公益法律服务,完善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最大限度满足农村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四是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农村法治工作队伍。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农村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教育引导农村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五是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涉农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及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及其乡村振兴战略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云南省政府法制研究中心 赵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