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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举案说法 执行不能≠执行难≠执行不力

2018-10-19 17:48:00来源:

  央广网昆明10月19日消息(记者陈鸿燕)昆明中院向社会通报被执行人无财产且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丧失劳动能力被执行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等五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举案说法,解释说明,执行不能≠执行难。

  昆明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刀文兵介绍,“执行不能”的案件在执行实施案件中占一定比例。“执行不能”主要指在判决、裁定、调解书(通常是民事)等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合法权益,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已经最大程度上的利用目前已有的资源、法定的手段依法进行合理的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多种措施,有效地限制了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但是案件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仍然不能实现的情形。

  刀文兵强调,假如法院在“执行不能”的案件中耗费过多精力,则有可能没有时间和精力解决好真正的“执行难”案件,无疑又加剧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难度。法院执行工作面临客观局限,自身要尽可能规避市场风险、社会风险,确保执行力量全部用在“刀刃”上。

  刀文兵群众防范“执行不能”支招:一是当事人在诉前、诉中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这样可以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二是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到期债权、承包经营权等。三是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编辑: 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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