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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签购房合同定金能否要回?

2017-04-27 13:35:00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程佳佳 实习生郭思辰 通讯员张娜报道)乌鲁木齐市民朱某购置了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合同,朱某支付了3万元定金。不久后,因家庭变故,朱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想解除合同,拿回定金。4月5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10月17日,朱某与曹某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曹某将米东区某小区一套房屋以21万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朱某向曹某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合同签订后不久,朱某的爱人失业,朱某没有固定收入,无力支付剩余房款。

  无奈之下,朱某找曹某说明原由,曹某愿意解除合同,但拒绝退还3万元定金,理由是当初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第十条写明:“乙方违约,定金不予退还。”

  2017年1月20日,朱某将曹某告上法院。

  庭审时,朱某称曹某并非房主,无权卖房,故理应退还定金。

  “该房屋所有权人是王某夫妇,2016年6月20日,他们委托我为代理人出售该房屋。当日我们在米东区公证处办理授权公证手续,我有权出售该房屋。”庭审时,曹某称。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曹某持有房屋所有权人王某夫妻的公证授权委托书,可以认定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同意解除,予以准许。”主审法官说。

  原告要求返还3万元购房定金的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对此,主审法官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应向其支付定金的违约情形,而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条之约定,因原告存在逾期未支付房款,不履行合同约定债务的行为,故其要求被告退还3万元定金无事实法律依据。虽然原告提出退还定金的理由是所购房屋不在被告名下,但这并不影响被告履行双方合同中约定其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

编辑: 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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