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创思佳公司发明的“一种隐私保护智能移车系统及其移车方法”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后,发现支付宝公司上线运行了“码上挪车”小程序。创思佳公司通过支付宝APP客户端上运行的“码上挪车”小程序注册购买了被诉侵权“码上挪车”小程序的应用服务,获得了能够启动“码上挪车”小程序运行的“码上挪车贴”一枚。经查,求圣公司是“码上挪车”小程序的运营主体及权利人。创思佳公司主张“码上挪车”小程序侵犯其涉案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的技术特征全面覆盖权利人主张的专利技术特征是判断构成专利侵权的法定标准。本案经技术特征的比对,在多个技术特征是否相同问题上存在争议。其中之一为,创思佳公司在专利授权审查过程中已经明确了涉案发明专利“信息推送”这一技术特征中,短信消息推送“无论手机锁定或手机没有移动基站信号,只要链接互联网就能接收到提醒”,即涉案专利的“信息推送”是基于互联网运行APP程序实现的,并非基于电信移动平台的短信推送。创思佳公司却在庭审中又主张涉案专利“信息推送”包含基于电信移动平台的短信服务,违反了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禁止反悔原则。由于被诉侵权产品的短信推送消息是通过移动基站信号完成的,是基于手机号码的电信网络中的短信,被诉侵权“码上挪车”小程序至少缺少一项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专利侵权,法院判决驳回创思佳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天津一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李国忠介绍,该案系天津市第一起应用“小程序”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涉及多个前沿尖端、疑难复杂的专业问题,案件技术难度较高,技术事实复杂且双方争议较大,合理划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确权利界限,对相关产业、行业发展影响重大。该院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核心点、关键点进行了准确而充分的分析论述,合理划定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当事人双方多项争议中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争议,依据专利权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和法定标准,准确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涉案专利的一项必要技术特征,简化了审理程序,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最终判定不构成侵权,社会效果良好。该案也充分体现了天津法院对全社会在现有技术上不断创新、推动技术进步的积极性的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