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新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近年来,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持续受到关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其中,既有原则规定,如在总则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同时也结合具体垄断行为提出细化的规则条款,如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针对反垄断执法中反映出的问题,新法主要从三方面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惩治力度:一是提高了对达成垄断协议、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二是增加了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规定。三是增加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相关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此外,新法在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基础上,还对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例如,在垄断协议方面,一是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二是增加了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规定标准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不予禁止。三是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记者 黄钰钦 梁晓辉)

编辑:万玉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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