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6月30日消息 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消息,为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通过签订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一)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二)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未达到10万人个人信息的;(四)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未达到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包括:(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二)出境个人信息的数量、范围、类型、敏感程度,个人信息出境可能对个人信息权益带来的风险;(三)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个人信息的安全;(四)个人信息出境后泄露、损毁、篡改、滥用等的风险,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渠道是否通畅等;(五)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法规对标准合同履行的影响;(六)其他可能影响个人信息出境安全的事项。

根据征求意见稿,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

编辑:万玉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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