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20日消息 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其中,围绕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意见稿提出,一要规范产品安全性设计。企业应当制定产品安全性设计规范,并根据已销售车辆暴露的安全问题持续修订完善。安全性设计规范应细分为整车级、系统级、零部件级,包含但不限于整车功能安全、动力电池安全、使用操控安全、充换电安全、消防安全以及故障预警功能等。

二要强化供应商管理。企业应当对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及整车控制系统(以下简称“关键零部件”)供应商提出明确的产品安全指标要求,制定供应商能力审核及质量体系评价制度,定期开展供应商评估并形成报告。对于因产品质量引起召回的情况,应及时对相应供应商进行重新评估。鼓励关键零部件供应商开放与产品安全、质量分析等相关的必要数据协议。

三要严格生产质量管控。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合理设置安全质量监控节点,积极提高在线检测能力。产品下线时要100%进行整车绝缘测试、充放电测试、淋雨测试等项目,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涉水抽检、路试抽检,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检测数据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预期生命周期。

四要提高动力电池安全水平。企业应当与动力电池供应商积极开展设计协同,持续优化整车与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匹配以及热管理策略,明确动力电池使用安全边界,提高动力电池在碰撞、振动、挤压、充放电异常等状态下的安全防护能力。研究应用热失控实时监测预警装置和早期抑制及灭火措施。

意见稿还强调,要发挥企业监测平台效能,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监测主体责任,自建或委托第三方建立企业监测平台,对已销售新能源汽车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应按照《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 32960)要求上传监测数据,确保上传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监测数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存储,如需向境外提供,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企业应当及时跟踪和确认长时间离线车辆的安全状态,并记录离线原因;对于大面积聚集停放的车辆应开展专项排查,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存在批次性安全问题的车型,应立即主动召回。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运行数据的分析挖掘,持续优化产品在不同场景下的安全性能,并积极应用先进安全预警方法,不断提升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筛查和预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