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深圳5月19日消息(记者 彭艺娑)如何防止个人破产程序被滥用,防范破产欺诈行为?5月17日,全国首家破产法庭——深圳破产法庭公布了《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全国首个规范个人破产申请的指引。《意见》明确,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时应充分、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在面谈辅导中提供虚假、变造资料,申报不实信息,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导致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3月,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深圳施行,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经济重生”。然而,破产免责与老百姓心中朴素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观念存在一定冲突,若不能严格规范审查个人破产申请,个人破产制度或成“老赖”逃废债的“避风港”,进而引发矛盾纠纷。

在《条例》实施过程中,有人试图钻制度“空子”,深圳破产法庭已驳回多宗个人破产申请。如该庭近日生效裁定的一起不予受理个人破产重整申请案中,申请人柯某某称其因生产经营及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个人破产重整。听证会上,柯某某的重整申请遭多数债权人反对,有债权人认为,柯某某配偶在其所述“以贷养贷”期间仍有股票、期货账户资金操作,这些情况其都未如实申报。

法院审理认为,柯某某未如实陈述借款用途和去向,其本人及配偶均未主动披露金融投资等重要事项,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予受理其个人破产重整申请。

《意见》的出台有望扎紧个人破产制度“篱笆”。其中明确,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的,应当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不符合相关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个人破产清算申请不予立案;人民法院对个人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以进行听证调查。

编辑:彭艺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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