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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2017-07-28 09:23:00来源:陕西传媒网

  陕西传媒网讯(记者马磊 实习生 王雨桐)消费者个人信息将受到严格保护、保健品销售不得误导消费者、机动车销售不得搭售保险和装潢……7月27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9月1日施行起,将严厉查处上述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机动车销售不得搭售保险和装潢 过度维修保养将被追责

  汽车销售一直以来属于投诉纠纷的“重灾区”之一。许多商家对于一些紧俏车型不仅要求购买装潢甚至还有加价才能提车,此外,强制投保和过度维修也是诟病已久的问题。

  《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经营者销售机动车时不得搭售汽车附件,以及强制消费者向指定的保险人投保或者接收指定的装饰装潢服务。从事机动车维修保养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说明真实车况,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维修保养,不得提供不必要的服务并收取费用。

  商家停业需提前一个月告知会员 预付卡过期也可激活换卡

  理发、健身、就餐时,商家经常让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可消费时却发现店铺关门了。《条例》明确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暂停营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以及消费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此外,经营者对消费者持有的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不得以举办健康讲座和免费试用体验误导消费者购买保健品 

  近年来,保健品销售一直是投诉纠纷较多的领域。针对这个“顽疾”,《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保健用品时,其对产品功效的介绍应当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的治疗,不得以举办健康讲座、免费试用、体检、培训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保健用品。 

  培训服务机构要如实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 擅自变更要退还费用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培训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或网站、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签订培训服务协议,违反约定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内容以及迫使消费者提前终止或延迟学业,在消费者提出退学退款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全部或者部分培训费以及其他费用。

编辑: 刘宴熙
关键词: 消费者;保健品;查处;侵害行为

陕西省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9月1日施行起,将严厉查处上述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