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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保障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

2017-07-26 23:23:00来源:陕西传媒网

  陕西传媒网讯(陕西日报记者耿薇 实习生刘冲)《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7月25日提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情况,条例增加了近年来消费权益纠纷较多的“保健用品经营”、“快递服务”和“培训服务”领域相关内容。

  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保健品时,其宣传内容不得虚假、夸大、涉及疾病的治疗,不得以举办健康讲座、免费试用、体检、培训等方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针对快递服务,条例规定,快递服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快件送达的时限和地点,验视快件内件及完好状态,记录快件重量、数量,明确违约责任,并要求发件人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保障快件寄递安全。若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保价金额赔偿;无约定且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针对培训服务,条例规定,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培训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或网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不得违反约定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内容、调整培训时间和内容、减少培训时长和次数、迫使消费者提前终止或延迟学业,不得不按约定的授课人、课程、教学场所、设备、设施、网络平台等提供培训服务,否则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全部或部分培训费及其他费用。

  针对预付款消费,条例增加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持有的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以保护消费者的财产权利。

编辑: 刘宴熙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草案;保健品

陕西省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保障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7月25日提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情况,条例增加了近年来消费权益纠纷较多的“保健用品经营”、“快递服务”和“培训服务”领域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