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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商局消费维权月度监测

2017-03-08 13:04:00来源:陕西日报

  12315陕西工商百事通指挥中心2月份受理消费者投诉1338件,业务咨询15661件,违法举报173件,共计17172件,与1月份相比下降了23.3%。已办复16356件,办复率95.2%,挽回经济损失43.52万元。

  消费者投诉的内容涉及广告类:一是通过淘宝、天猫等第三方平台,对食品、化妆品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二是通过电视、广播电台,对保健品、药品的宣传涉及表示功效、疾病预防及治疗的断言和保证,或在广告中使用“最低价、全网销量第一”等绝对性用语,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三是通过店面宣传“免息购车”、“充电后待电时间长”等内容不真实,涉及商品性能、质量、用途等内容与实际不符。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甄别广告宣传时应注意:一是重点关注广告主体的信誉。谨慎选择正规、信用度高、售后服务有保障的网站或经销商,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息;二是注重广告宣传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保存价格、质量等相关宣传的内容,尤其是商家对商品性能的表述或承诺;三是加大对广告内容的理性分析。多询问、多查询,提高警惕,购物后应保存相关凭证,以便维权。

  【法律法规知识】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一是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是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是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是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是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编辑: 刘晓花
关键词: 广告法;消费维权;月度;引人误解;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