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 1月16日,渭南市白水县公安局发布了一则紧急通告,要求彻底排查新冠肺炎患者郭某某的密切接触者。通告显示,郭某某1月9日坐动车从山西晋中到了渭南北站,之后在白水县林皋镇有活动轨迹。通告原文:

  白水县公安局

  关于彻底排查新冠肺炎患者郭某某密切接触者的紧急

  通 告

  白水县2021年1月14日报告一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郭某某,为了防止病毒扩散,现将郭某某行踪轨迹通报如下:

  郭某某,女,住白水县林皋镇云台乡段家塬村五组,2021年1月9日15时34分乘坐动车从山西晋中站至渭南北站(D2521,4车厢6F座位),于当日18时19分到达渭南北站,18时30分左右出站乘私家车,20时30分左右返回白水县林皋镇家中;

  1月10日无外出;

  1月11日9时10分至9时30分在林皋镇北街三红包子店就餐,10时左右驾车到达白水县医院,进行核酸检测,10时30分左右离开医院,步行至县城“衣品汇”商场购物,停留约20分钟,11时左右步行至“金马百货”商场,在“金马百货”商场停留约20分钟,11时30分从“金马百货”商场步行至县医院停车场驾车,12时左右到林皋街道美佳美超市,12时05分左右离开超市返回家中后未外出;

  1月14日7时被确诊后强制隔离。

  经白水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为彻底排查密切接触者,特通告如下:

  1、2021年1月11日9时至1月13日20时,凡出入“金马百货”商场、“衣品汇”商场的人员,务必及时向所在的镇办、社区、村组或单位进行电话报告登记,同时需向公安机关三个排查组电话报备。

  出入“金马百货”商场的电话报白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0913-6121867;

  出入“衣品汇”商场的电话报白水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0913-6124311;

  出入林皋镇相关场所的电话报白水县公安局林皋派出所:0913-6301094);

  2、疫情排查登记、报备的最后时限截止2021年1月17日20时

  3、1月18日起,公安机关将依托大数据信息技术、视频监控侦查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逐人核查上述场所出入人员身份,确保疫情排查不漏一人。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职能作用,专案侦查,对逾期隐瞒不报,妨害传染病防治、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立案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白水县公安局

  2021年1月16日

  附(一)、有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

  1、在疫情防控时期,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有谎报、瞒报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拒不执行政府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瞒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应当属于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不主动向单位、社区(村组)报告,不服从单位、社区健康监测管理、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3、对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用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对不遵守相关规定,故意隐瞒相关信息,造成疫情传入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有关疫情防控常识

  1、居家隔离期间,按集中隔离管控要求,须与家人分室住、分开吃,戴口罩、勤消杀,保持一定距离,尽量避免接触;

  2、在此期间若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请做好个人防护,立即联系县应疫办(0913-6155906),县应疫办将安排接送,前往白水县医院就诊;

  3、请广大群众高度重视,科学防控,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居所勤通风、出门戴口罩,遵守公共场所防控要求,坚持不串门、不扎堆、不聚会;

  4、认真执行通告及政府相关决定和命令,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