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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2018-10-27 09:39:00来源:西安日报

  西安日报讯 记者26日从西安市政府获悉,为加强西安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西安市的停车供需矛盾,西安市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规划区划分为四类停车分区,每类停车分区采用不同的停车位配建指标。

  《标准》划分四类停车分区

  各车型停车位将换算系数

  记者了解到,《标准》划分的停车分区包括,一类地区:环城路以内地区;二类地区:环城路和二环之间、二环和三环之间重点地区;阎良中心区;三类地区:二环和三环之间除二类以外地区,以及三环外重点地区;四类地区:外围其他地区。

  《标准》规定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若设置其他车型的停车位,除轨道站点周边的特殊车位外,须按换算系数折合成小型车停车位数。各车型停车位换算系数如下:微型车换算系数为0.7,小型车换算系数为1,轻型车换算系数是1.5,中型车换算系数是2.0,大型车换算系数是2.5。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微型车泊位数占配建总泊位数(不含特殊车位)的比例不应超过5%。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项目配建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商品房项目地面停车率不应超过5%

  大型公共建筑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标准》明确,大中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的教学建筑不做机动车配建要求,其办公及实验等建筑的泊位配建参照科研与企事业单位标准,其经济适用房参考普通住宅配建标准。

  住宅类建筑可设置子母车位,子母车位尺寸均应符合标准,每对子母车位按照1.5个车位折算,子母车位折算后数量不得大于核定总车位数的10%。住宅类建筑物配建车位中包含每户0.08个访客车位,供来访人员临时使用,访客车位应集中设置,且有明显标识。

  商品房项目地面停车率不应超过5%;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项目地面停车率不应超过10%;综合型商业及商务办公类项目,地面停车率不应超过15%。

  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位;新建住宅项目地下车库首层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住宅类项目配建机械式停车位数量占总配建停车位比例不应超过30%;商业、办公、医疗类项目配建机械停车位占总配建停车位比例,一类地区不得超过50%,二类地区、三类地区不得超过40%,四类地区不得超过30%。

  自有土地提供临街公共自行车车位25辆

  可以1∶10对非机动车停车位进行折减

  现状已运营及建设规划已通过审批的轨道交通线路,站点控制线向外300米范围内的办公和商业类建筑,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有所浮动。

  配建有公交首末站、公交枢纽且公交首末站、公交枢纽规模满足《标准》规定的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可进行10%的折减。

  利用自有土地提供临街公共自行车车位的项目且车位数不小于25辆(每个自行车位按1.5平方米计),可以按照1∶10的比例对项目非机动车停车位进行折减,住宅类项目折减后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小于原标准的30%,其他类别项目不得小于原标准的20%。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和设备层面积不配建停车位。

  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于本标准,蓝田县、周至县及西咸新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城市建设项目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新能源车位的设置要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编辑: 刘昱

西安市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西安市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记者26日从市政府获悉,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西安市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位;新建住宅项目地下车库首层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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