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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提高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2017-11-03 11:46:00来源:山西晚报

  记者11月2日从太原市人社局获悉,2017年1月1日起,太原市提高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其中,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在现行基数基础上,按下列标准增加: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95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85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7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65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55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520元的补到2520元。

  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根据不同护理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计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221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7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330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行基数基础上,按照下列标准增加:配偶每月增加6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每月增加5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210元的补到1210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990元的补到990元。

  此次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填写统一印制的申报表,经参保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分别按管辖权限报市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核准。(记者王斌)

编辑: 郑皓月
关键词: 工伤;保险待遇;生活护理

太原市提高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记者11月2日从太原市人社局获悉,2017年1月1日起,太原市提高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