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太原9月29日消息(记者李楠)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促进红色文化遗址的合理利用,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率先颁布实施《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这是全国首部该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作为革命老区,山西红色文化遗址数量多、分布广。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红色文化遗址约有3400余处。据介绍,山西省要进一步完善制度,细化措施,确保文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要牢固树立文物安全意识,强化安保措施,杜绝盗窃和火灾等事故发生;要充分挖掘文物资源的历史文化内涵,充分利用好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作为全国首部该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不仅建立了分级保护、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等制度,具有先行性、创新性,还明确规定了对太行精神、吕梁精神等为代表的山西省红色文化的挖掘弘扬,突出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地方特色。”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李福明介绍。

  据了解,《条例》共6章3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合理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最后一章附则。其中,对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为突出保护重点、增强保护实效,《条例》规定了4项保护制度:规定红色文化遗址实行分级保护,突出规划的引领作用,明确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规定红色文化遗址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下一步,山西省文物局将积极推进《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贯彻落实,力争在《条例》颁布一周年时,完成全省红色文化遗址的调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全省红色文化遗址认定名单。同时,加快推进密集区改革实施方案和各项政策的落实,打造全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