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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项权利9项义务 山东出台政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2017-07-10 16:34:00来源:济南日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话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提高评审专家的综合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如何激励评审专家积极作为?如何保证评审专家客观公平评审?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山东省出台《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解决这些问题。

  权责明晰享受8项权利履行9项义务

  《实施办法》细化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明确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独立评审、表决、举报、报酬获取等8项权利,应当履行客观评审、签字、回避、培训、配合、保密等9项义务,严格执行守时守规、廉洁自律、公正评审、维护采购公信力等5项纪律。引导评审专家牢固树立权责意识,知悉行为边界,实现权责对等。

  进一步强化了回避制度。在严格落实评审专家一般回避规定的基础上,将监管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一并纳入回避范围,强化回避约束,避免相关人员因身份交叉重叠导致的权责不清、角色混乱,影响评审公正,建立了清晰的“管、用、评”关系。

  评价应用评审不公正将入“黑名单”

  在评审专家的评价方面,引入“评审后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清单。

  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与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内记录对方职责履行情况,将评审专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反纪律及评审异常等情况纳入评价体系,约束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单独制定评价办法,把评价情况与抽取使用挂钩,并延伸到出库解聘等管理中,建立起科学的评价约束机制。

  引入不良行为清单。对存在评审不客观公正、泄露评审秘密、收受贿赂、拒不履行义务、提供虚假材料、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等行为的评审专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3年内不得选聘评审专家,引导评审专家加强自我管理。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及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处理处罚。

  条件放宽中级职称可选聘评审专家

  放宽了选聘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由过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调整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但同时也强调了技术职称、从业经历必须与申请专业一致或高度对应,在壮大评审队伍的同时提高整体专业水平。

  进一步实施“优秀激励机制”,给予优秀评审专家更多机会。将激励措施融入抽取规则,对履职优秀的专家,给予更多的评审机会,参与更多的评审项目,激励评审专家不断提升个人综合素质。

  报酬细化采购人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调整了劳务报酬支付主体,改变过去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的模式,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劳务报酬,其他项目由采购人支付,促进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回归。

  此外,山东省还根据《实施办法》制定印发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对评审劳务报酬发放范围及结算、差旅费支付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行为,切实保障评审专家合法权益。

编辑: 林彦银
关键词: 政府采购;焦点;评审

8项权利9项义务 山东出台政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话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提高评审专家的综合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如何激励评审专家积极作为?如何保证评审专家客观公平评审?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山东省出台《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解决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