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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续新政

2017-06-07 22:08:00来源:淄博发布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布,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省内跨市或跨省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通知》自2016年11月30日开始执行。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执行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对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四种情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其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按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将1998年1月1日之前的缴费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时相应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不重复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实施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规定清理其养老保险关系时,凡与本人协商不一致或难以取得联系的,经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沟通确认后,可以先保留其数额最高的基本养老金继续发放,其他暂停发放;待协商一致后,再按规定办理。

  退役军人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在转移其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时,个人账户规模(比例)由缴费工资的8%调整至11%,并按11%计算转移;统筹基金仍按缴费工资的12%转移。

  在省、市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按照山东省政府统一要求或根据两市协商,合理确定方案,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编辑: 刘海奎
关键词: 养老保险

山东公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续新政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布,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省内跨市或跨省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