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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鼓励医疗机构积极施救生命垂危患者

2017-12-14 19:15:00来源: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央广网北京12月14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今天(14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一段时期以来,医患关系已经成全社会绷得最紧的一根神经,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审判更是备受关注。

  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明确。那么,今后相关案件的审理审判将发生哪些变化?患者利益和医疗人员积极性如何同时得到保障?央广记者就这些问题专访了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峰。

  要点一 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纳入司法解释适用范围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适用于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以及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峰分析,这对规范医疗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当然一般的生活类美容不适用这个司法解释。

  要点二 《解释》对举证证明规则做了进一步明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在严格遵循立法本意前提下,以构建和维护和谐医患关系为出发点,进一步明确了司法适用规则。郭峰表示,明确了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如果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它应当就侵权责任法规定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要点三 有关医疗损害鉴定的规定更加明确

  由于医学本身的专业性,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其与患者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原因力的大小等往往需要通过鉴定程序来解决。没有医疗损害鉴定,多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会非常困难。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公信力不足等问题,《解释》对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启动、鉴定意见的采信、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等问题作了规定。

  郭峰介绍,司法解释明确要从具备相应的鉴定能力、符合要求的鉴定专家当中来选择。要求当事人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要点四 鼓励医疗机构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

  对于实践中,患者生命垂危,近亲属不明,或者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等情形;《解释》鼓励和维护医疗机构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的价值导向。

  郭峰表示,不能够及时取得患者近亲属的意见,但是他又生命垂危,在这种情况下,《解释》规定,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如果事后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然,如果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造成损害的,如果患者请求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不仅有利于指导实务操作,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也有利于保障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维护其生命、健康权益。

  要点五 两倍以下惩罚性赔偿将获法院支持

  侵权责任法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制裁故意将缺陷产品投放市场并且已经造成了使用人严重人身损害的行为,督促生产者、经营者规范其行为,以充分保护产品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郭峰分析,医疗产品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从某种意义上讲,缺陷医疗产品的危害较普通产品的危害更为严重。这次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适用惩罚性赔偿。

  《解释》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明确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或者医疗产品的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销售的,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患者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郭峰表示,通过司法解释来规范医疗领域存在的医疗产品市场不规范、制售假冒伪劣医疗产品屡禁不止的问题,威慑或者阻遏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的行为,从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利益。

编辑: 刘海奎

最高法:鼓励医疗机构积极施救生命垂危患者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今天(14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一段时期以来,医患关系已经成全社会绷得最紧的一根神经,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审判更是备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