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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企业起诉县政府县国土局,获补偿1200万

2019-04-23 17:14:00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4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两起为行政诉讼案,案件的被告有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局。

  一起为某开发公司诉某县人民政府、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补偿案。2009年5月20日,某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了某县国土局报送的《关于某县某乡某村等2村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申请》。某开发公司投入资金对该项目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后经某县人民政府批示,某县财政局给该公司拨付工程施工费2884 049.39元。涉案项目共计新增耕地1802亩,2014年10月23日,县国土局将新增耕地指标中的1000亩调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占补平衡系统,剩余802亩新增耕地指标由县政府和县国土局继续使用。县政府和县国土局在涉案项目新增耕地指标中累计收益78531017.5元。某开发公司向县政府和县国土局申请办理802亩新增耕地指标的转移使用手续未果,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按照涉案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收益比例向其支付土地开发整理补偿款。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某开发公司与被告县政府、县国土局未就涉案项目达成行政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县政府、县国土局依约、依法均没有为原告办理802亩新增耕地指标转移使用手续及对其支付已转让的1000亩新增耕地指标转让价款的义务或职责。原告某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某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开发公司投资实施了涉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县政府和县国土局从涉案项目新增耕地指标中获取了收益,虽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未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但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土地开发合作关系。根据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某开发公司应当享有新增耕地指标及转让的收益权利。参考合同法关于合同约定不明情况下的补救原则,并结合土地整理的投资成本、难易程度、交易习惯、社会现状、政策属性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县政府和县国土局向某公司补偿的收益数额为涉案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收益的20%左右为宜,这样既符合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活动“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又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遂判决县政府、县国土局向某公司补偿12822154.11元。

  “行政法上确立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机关而根据其政策指引或行政指导作出一定的行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便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所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鲁统民表示,从监督行政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精神全面落实的要求考量,民营企业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获得利益的正当权利应当受到保护。本案的审理让民营企业真正有了政策获得感、财富安全感。

  另一起为某生物科技公司诉某市国土局土地挂牌出让纠纷案。2014年5月,某生物科技公司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投资项目协议书》,约定该街道办事处向该公司提供涉案土地用于新型抗生素替代产品相关项目。2015年2月,该生物科技公司通过挂牌出让方式竞得涉案地块,并与某市国土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约定该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报批手续,并签订出让合同,若逾期不签订,市国土局有权取消其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日,某市国土局某区分局受市国土局委托与该公司签订《土地交付确认书》,第二条第五项约定:符合土地交付条件,地块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均已消除干净,现为“净地”。某生物科技公司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某区国土分局遂取消其竞得资格,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该公司主张其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原因是涉案土地上空有六根高压线,导致其无法办理规划手续开工建设,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挂牌行为无效。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上,国务院相关部门多次明确发文要求,土地挂牌出让前必须做到净地出让。某市国土局作为出让方应当将土地的空间范围的现状予以明确告知竞买人,且在《土地交付确认书》所规定的土地交付条件中明确交地标准为符合土地交付条件,地块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均已清除干净,现为“净地”交付,某市国土局作为当地负责土地开发建设与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理应了解并严格地遵守相关政策和法律要求,应当清楚将尚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进行出让,既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也将会侵犯竞得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某市国土局的交地标准亦应为净地交付。而该院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到涉案土地现场勘查时发现土地上空仍有六根高压线通过,致使某生物科技公司不能建设生产用厂房设施,不能实现竞买涉案土地的用地,导致参加招拍挂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涉案土地并不符合净地交付标准。土地是否属于无权利瑕疵的净地,涉及到受让人合同目的能否顺利实现,也是土地使用权招拍挂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如实进行告知和披露是出让人的一项主要义务。某市国土局主张其交地义务已为净地交付,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确认某市国土局招拍挂行为无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鲁统民表示,某街道办事处引进了抗生素替代产品研发这一创新型项目,是民营企业采用新技术、进军新产业的典型代表,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市国土局挂牌行为无效,维护了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其他潜在的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预期,优化了市场发展环境。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马云云 崔岩 实习生 刘晗

编辑: 林彦银

山东一企业起诉县政府县国土局,获补偿1200万

4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两起为行政诉讼案,案件的被告有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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