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四川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昨日(17日)宣判,被告人因将10几斤重的行李箱从客厅窗户扔出,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详情连线总台驻四川记者贾宜超来了解一下:

 

  主持人:来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记者贾宜超:昨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江某被诉高空抛物罪一案并当庭宣判。据了解,2020年5月某日,江某在温江区某小区四楼租住房内与女友因琐事发生争吵,一时激动,将一个重达8.32千克的行李箱从4楼的客厅窗户扔出,使其坠落至楼下街面人行道。附近群众见状报警。

  温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的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在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江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以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危害极大,防不胜防,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今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守护人民群众的头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