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6月24日消息 近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到“十四五”末,青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数量达到21万套(间),占“十四五”期间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30%,努力实现住有所居、职住平衡。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在拓宽房源筹集渠道方面,《实施意见》提到了五个方面,并积极借鉴其他先进城市经验做法,多渠道筹集房源,切实增加供给。

一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推动集体土地有效利用,缓解城市居住用地供需矛盾,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是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群体出租。

三是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进行集中,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是利用闲置存量房屋建设。可按照规定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五是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以公共交通便利为导向,通过划拨土地、协议出让土地、招拍挂整体出让租赁住房用地等国有土地供应渠道,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意见》明确配租范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外来务工、新就业人员供应。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二是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三是在青岛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四是单位注册地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的,申请人及配偶须在上述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单位注册地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申请人及配偶须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租赁价格方面,《实施意见》显示,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的90%确定,已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进一步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

此外,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项目租赁价格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确定,其他区(市)范围内项目租赁价格由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企事业单位自建面向本单位职工分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由本单位自行确定,并报所在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实施意见》还提到,要落实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和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中央补助资金。

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可享受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一是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编辑:安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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