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房地产调控新政于4月17日起施行。就新老政策衔接的相关问题,宁波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昨天特别作出4点说明

  一 关于共有产权的交易问题

  限购范围内,共有人间的住房产权份额转让、赠与业务,因受让方未增加住房套数,不需受让方开具购房资格证明。但共有产权人向第三方转让、赠与住房,受让方需具备家庭购房资格。

  根据新政,市六区范围内共有产权人间的住房赠与,赠与人赠与住房未满2年,赠与人申请购房资格时,已赠与的住房需计入家庭住房套数。例如:2021年4月17日申请限购资格的,2021年4月17日之前2年内已赠与的住房,计入家庭住房套数。

  二 家庭购房资格证明适用老政策的两个前提条件

  1.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前、付款前,交易的住房需满足上市交易条件,不得有限售、查封、征收(拆迁)等限制交易情形存在。

  2.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或认购协议的日期,支付定金或部分房款日期需在新政发布前,即4月17日前。

  即:同时满足这2个条件的,在新政前已经开出、还在30天有效期内的原限购证明依然有效。

  三 适用老政策的购房款付款凭证、代收代付及个税缴纳证明问题

  1.可以认定支付定金或部分房款的凭证,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POS单、付款发票、手机银行及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现金支付原则上不认可。

  2.购房款的代收、代付仅限于配偶或直系亲属,需提供户口簿等直系亲属证明。

  3.适用老政策的个税缴纳证明,其个税缴纳时间要求在政策实施前。

  四 关于无补缴记录的社保缴纳证明的说明

  不论是何种原因、何种途径补缴过社保的,均按照有补缴记录算。在《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不能显示到区县一级社保参保地的过渡阶段,具体执行中,按照参保证明上显示的参保单位的注册地来认定缴纳地。记者 曾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