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4月7日消息(记者 张道慧)4月6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分别从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和管理到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规范,与现行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其中明确非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不再强制纳入缴存基数的计算范畴。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

3月30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向公众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基数、提取和使用,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引入自愿缴存机制,允许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明确缴存基数范围

现行《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上一年度领取工资的月数后的数值。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将职工上一年度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纳入缴存基数的强制计算范畴,非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则不再强制纳入,而是鼓励单位将其纳入。此举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范畴,兼顾了制度的刚性和灵活性。

完善欠缴投诉和追缴处理机制

《征求意见稿》明确,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调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职工要求追缴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超过规定期限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

推出对缴存困难企业的支持举措

《征求意见稿》明确,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形的单位,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超过两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补缴。两年期限届满后单位仍然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形的,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参会人数过半数讨论通过后,可以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停缴的期限不超过两年;在单位缓缴或停缴住房公积金期间,职工可以申请自愿缴存,缴存期限累计计算,单位破产清算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单位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