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王某夫妇通过一家房产中介了解到宁海某地的一处街面房正在出售,中介曾带夫妻两人前往看房。由于房东给出的报价较高,双方没能成交。

  之后不久,王先生与朋友李某聊天时偶然谈及此事,李某表示,他与房东是老相识,如果由他出面,价格或可便宜。通过李某的牵线,王某夫妇与房东敲定了合适的价格,完成交易后办理了过户手续。

  中介获知此事后认为,王某夫妇是通过自家公司知晓该街面房的,并享受了看房服务,最后房子成交,理应支付报酬,并因此向宁海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虽然王某夫妇与中介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王某夫妇接受中介为其提供的房源信息、看房服务,双方已实际形成中介合同。根据新实施的《民法典》,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房产中介曾向被告提供房源信息并带其看房,但并未就房款、支付时间等买卖合同内容进行居间并促成初步一致意见,原告也未能证明房源信息系其或合作房产中介独家掌握,据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报酬2万元。

   【说法】

  “跳单”又称“跳中介”,是在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甩开中介人私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在房产交易中,“跳单”纠纷时有发生。

  我国《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明确将禁止“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是对违背契约精神行为的一种限制,有利于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