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鞠亚轩)近日,镇海法院通报了一起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一小区物业被判公开致歉。

  今年初,张女士发现小区内有个别居民在自家院内私搭乱建,影响小区整体环境。为此,张女士多次向物业公司投诉,但都未得到其满意的处理。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物业公司在一次该小区部分业主和物业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上,将一份《基本情况登记表》复印件夹杂在会议资料中,发放给参会人员。该表格上是张女士的名字,联系电话旁有手写的张女士姓名谐音的文字。会议结束后,物业公司仅回收了部分《基本情况登记表》,导致张女士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在小区居民间流传。

  张女士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对其个人隐私及社会评价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构成对其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向镇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在市级报纸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镇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对上述隐私进行刺探、侵扰、泄露、公开均系侵犯自然人隐私权的行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未经张某同意,将记载有张某个人信息的《基本情况登记表》泄露给小区业主和物业工作人员,侵害了其隐私权,物业公司存在主观过错,从客观上造成了个人信息的泄露,侵害了张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综合考虑物业公司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和程度的基础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张某居住的小区公告宣传栏内张贴致歉声明,并在小区业主群公布致歉公告。

  判决作出后,原告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法官介绍,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还明确了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的知情权、决定权等权利,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为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使用指明了方向,为解决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