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结合山东省实际,省住建厅研究制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该细则将于下月起施行。

  据介绍,该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细则。

  根据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和便民利民原则。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并负责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组织工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项目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

  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在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方面,细则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应从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技术审查的依据。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与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实行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纳入联合验收统一实施,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且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细则还规定,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应符合细则的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他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抽取比例为人员密集场所(包含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建设工程)50%,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厂房和仓库30%,其他工程20%,建设工程局部消防验收备案100%。建设单位未按《暂行规定》办理备案的,抽查比例为100%。

  抽中项目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检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