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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评论:“灰色收入”到底是什么收入?
中广网 201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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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廉军

    “灰色收入”在本届“两会”上因开始写入政府报告,引发代表委员的强烈争议,随后国务院根据代表意见建议,对报告作了修改,其中把“改善收入分配制度”这一段中“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改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灰色收入”因定义不明,情况复杂,终未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 
    我想许多人都和笔者有一个同样的疑惑:“灰色收入”到底是什么收入?如何界定?这个问题在“两会”上代表委员争论也没有结果,看起来,这又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难题。  
    从字面上释义,所谓“灰色收入”,就是介于合法的“白色收入”和不法的“黑色收入”之间的收入。可以理解成是工资、奖金以外的经济收入,比如稿酬、兼职收入、劳务费、补贴等。按照公众的理解,“灰色收入”是指工资以外的非正当收入,如官员利用职权的收益、医生收受红包、教师与行政单位工作人员从乱收费中得到的收入等。 
    现实的情况是“灰色收入”是客观并普遍存在的,它概念和性质都难以准确表达和界定。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更多还是民间的一种形象说法。它很微妙,经常是以不清不楚、不黑不白的身份出现,也容易打擦边球。比如说,中国讲人情,有病住院、红白事、乔迁、过年节等都亲朋好友互助慰问祝贺,表示点意思,这都是正常的,但在官场就异化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领导住个院收到慰问费数万、数十万都不算新闻,还有给官员红白事上礼也成了一种变向行贿的方式,还有据说一个贫困山区县委书记每年收到下属干部的孝敬的年节费和礼品至少数十万元。这些收入百姓都称之为“灰色收入”,实则是不正当收益。当然,有些职业一些合理的收入不属于工资收入,也可能被列入“灰色收入”。 
    但从某种意义上说,非正当的灰色收入很大程度上实际属于非法收入,如官员利用职权的变向收入,医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红包与受贿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学校、教师与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等等,这些都可归于广义上的 非法收入范畴。
    需要看到的是,相关行业获得灰色收入无一不是损害民众利益为代价的。官员的收到好处就拿国家和集体利益做交换,医生收受红包会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学校与教师乱收费会加重学生家长的负担,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会损害民众的利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获得灰色收入会损害国家利益等。还有一点,灰色收入还会拉大社会收入差距。 
    如果“规范灰色收入”最终被写入政府报告,那么就等于认可了灰色收入,而不是杜绝和取缔的问题了。好在国务院领导权衡再大,还是取消了这一说法。 
    但官方如何界定“灰色收入”,并不是一件容量的事。有代表认为,最重要的是有没有正式纳税,如果收入正常纳税了,就是合法收入。倘若是偷偷摸摸的台底下的收入,不公开、不纳税,就是不法收入。 
    目前的“灰色收入”现象除具有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征外,还有以下三大倾向:一是谋取对象“公款化”,主要源头是公款,主要渠道则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二是谋取方式“集团化”,单位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一般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人人有份;三是存在氛围“正当化”,一些公务人员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 
   在中国往往有一个怪圈,就是凡事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这不,一个“灰色收入”的界定就难坏不少人,上至国家领导,下到普通群众。但百姓心中有杆秤,不当收入最怕风光。总之,官员的一切收入必须是合法、公开的,特殊行业的工资外收入必须纳重税。让“灰色收入”在阳光下晒一晒,可能会好得多。     

来源:中广网宁夏分网    责编:范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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