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银川5月27日消息 (记者许新霞)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制定出台了《贯彻落实〈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今后教育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稳步实现督导问责规范化,深化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助力教育督导“长牙齿”。

《实施细则》重点从五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系统制度设计:明确了问责实施主体,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构建了分级问责体系,即根据政府职能和事权划分责任,明确了各级问责的适用对象;细化了问责具体情形,即着眼中央和自治区的重大教育决策部署,以及宁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区分政府及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及督学,细化为覆盖学校党建、规划投入、评价改革、办学标准、条件保障、教育投入、师德师风、规范办学、改革攻坚、质量提升、校园安全及卫生防疫等37种情形;厘清了不同问责方式,即根据不同的对象和情节严重程度,采用不同的问责方式;规范了问责实施程序,即着眼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开公正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对开展调查认定、启动问责程序、听取陈诉申辩、形成问责意见等环节的具体程序、内容和要求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实施细则》的实施,标志着宁夏教育督导结果运用步入“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的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确保“督”的得力,“导”的有效,确保“问题必整改,整改必到位”,为宁夏教育高质量发展发挥好“利器”作用。

编辑:胡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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