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和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下发《关于延长我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将扶持内蒙古自治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限由2021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后,预计每年为相关纳税人减负2000万元。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全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双方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等国家相关部门文件要求,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是内蒙古自治区对2019-2021年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有关限额、定额扣除标准按照国家授权上限执行,属顶格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杨帆)

编辑:王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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