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呼和浩特3月25日消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调整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公告显示,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分地区确定为:呼和浩特市普通住宅2.5%,非普通住宅3.5%,其他类型房地产4%;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其他类型房地产3.5%;内蒙古其他地区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3%。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10〕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