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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专题 > 依法整治“网路敲诈和有偿删帖” > 最新消息

有偿删帖和发帖的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简析

2015-01-20 11:19:0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左坚卫

  网络狂人总想把互联网打造成一个他们独享的虚拟世界,世俗的互联网用户却经常用它来达到现实的物质性目的,从而对现存社会秩序构成挑战与破坏。通过互联网有偿删帖和发帖,就是这种世俗行为的具体表现。这类行为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扰乱互联网领域的正常经营秩序。时至今日,互联网已经与公司、企业生产经营以及国民工作、学习和生活融为一体,不再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互联网建设和发展已经产业化,以网站建设和网络推广为业务内容的网络公司遍地开花。相应地,互联网领域也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经营秩序。法律法规关于生产经营的禁止性规定均适用于网络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第43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有偿删除或者发布的网络信息,往往有损他人人格和名誉,本应依法及时无偿删除或者不得发布,有偿实施这类行为,显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即便有偿删除的网络信息没有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或者触犯其他法律,由于这类表现为言论的网络信息一经发布,消费者就享有了著作权,擅自删除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相关权利,同样是违法的。这类有偿删除或者发布网络信息的违法行为,会导致经营者不以客观、公正、有益为标准,而是以收费的高低为标准来选择发布网络信息,必然破坏互联网领域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二,侵犯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互联网已经成为公民自由发表言论的最重要场所,它比任何平台都更快捷便利地实现了公民随时自由发表言论。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明确指出,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工信部2011年12月29日公布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13条也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维护用户上载信息的安全,保障用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用户上载信息;互联网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有偿删帖和发帖恰好侵犯了公民的这种基本权利。有偿删帖者经常无正当理由擅自删除用户上载信息,直接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有偿发帖者则经常以金钱为标准选择登载的内容,散布非法有害的言论,压制合法有益的言论,间接侵犯公民言论自由。

  第三,埋下其他隐患。需要有偿删帖和发帖者有时怀有不正当目的。例如,已经被查处的重庆市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之所以愿意出高价删除互联网上关于他的视频,是因为该视频所载内容揭露了其与情人通奸的事实。因此,职业有偿删帖行为,必然将一些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的重要线索屏蔽,阻碍媒体监督功能的发挥,让不法分子逍遥法外。又如,某些网上广泛流传的严重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文章和视频,事后查明竟然是刻意杜撰出来的虚假事实,通过有偿的方式上传和推广。这些行为腐蚀互联网环境,败坏互联网的信誉,危及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从应然的角度看,互联网有偿删帖和发帖现象普遍,特别是以网络公司为主体有组织地实施的这类行为规模大、危害广,严重破坏了互联网的正常秩序,有必要对其进行刑法规制。从实然的角度看,有偿删帖和发帖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当以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根据。根据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9月9日发布,9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有偿删帖和发帖行为,不但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还可能构成诽谤罪、敲诈勒索罪甚至寻衅滋事罪。具体而言:(1)如果有偿发帖的内容系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则可能构成诽谤罪。(2)如果有偿发布的帖子内容系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或者有偿发布的帖子系虚假信息,发布者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则构成寻衅滋事罪。(3)如果以在信息网络上发贴、删贴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则构成敲诈勒索罪。(4)如果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帖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帖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则构成非法经营罪。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谢梦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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