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实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通过有效调动各方力量,为合力守护生态环境创造了可能。

  生态保护补偿不仅是一种环境经济手段,更是社会发展的调节手段,它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从宏观角度出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国家为追求宏观上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而规划出不同的功能区,并分别制定相应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政策,一边保护环境,一边加快发展。从现实角度出发,生态保护补偿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目的,兼顾各方利益,充分考虑区域公平与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与区域协调发展而采取的政府主导、市场、企业、社会组织团体多方参与的生态保护制度。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把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加速推进、稳步提升,基本覆盖重点生态功能区与流域、大气、森林、草原、海洋等重点领域,国家生态保护补偿格局基本建立。其中,既有对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创新性发展、战略性转型的总体描绘,也有针对保障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工作部署,还有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全面铺开的推进计划。应该说,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已经进入了深入发展的新时代。

  立足实际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需要把握以下三方面。一是因地制宜加强顶层设计。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国家在应对生态环境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其性质决定了它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通过加强顶层设计,逐步形成完整的更具法规功能的生态补偿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利于在法律层面明确生态补偿责任和生态主体义务,不断推进生态补偿的制度化和法制化。二是进一步理顺生态保护补偿管理运行机制。积极探索高效能的管理运行方式,加快形成环保部门执行有力、监管到位,各部门之间职责明确、合力推进的良性体制,在此前提下,分别制定生态补偿标准,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完善考核评估体系,让政策全面落地生根,筑牢保护屏障,守住绿水青山。三是推动生态补偿与区域绿色发展有机结合。深耕产业绿色价值,赋能区域转型发展,通过鼓励企业提升生产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引导产业绿色转型。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以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护绿,让保护者得到真正的实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必将沿着绿色发展之路开拓前行,紧握生态文明“画笔”,描一笔“绿意盎然”,绘一幅美丽中国新画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