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7月1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根据香港国安法第55条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只在三种特定情形下行使执法权。驻港国安公署的执法权主要体现在它要对有关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也包括报请指定的人民检察院批准之后逮捕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至于后续环节,“起诉”、“审判”,国安法都规定得很清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检察院来负责检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来负责审判。

  张晓明表示,按照现在国安法的这套设计和规定,将来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支执法、司法队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各个环节在内的一个完整的或者说完整“一条龙”、“全流程”的管辖。形成支持、协作、互补的关系,两个方面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系。(总台央视记者 赵晶 李雯婷 顾小慈 都昕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