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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性骚扰规定 进一步织密全方位防护网

2019-08-22 08:02:00来源:北京青年报

  细化性骚扰规定 进一步织密全方位防护网

  8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通报有关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立法进展。其中, 针对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意见包括,细化有关性骚扰的规定。经研究,发生在用人单位中性骚扰的主要表现之一是利用职权关系从事性骚扰,并且实施该行为不限于在工作场合,现在的法律草案对此已有体现。

  去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时,对于性骚扰问题,人格权编草案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相对于以往我国法律在性骚扰界定方面存在的明显不足,民法典草案的这一规定,是一个具有积极意义的重要进步。

  不过,进一步从现实的反性骚扰尤其是职场性骚扰需要的角度来看,上述草案规定仍有进一步细化完善的空间。如规定仅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而没有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对非工作场所发生的职场性骚扰所应承担的相关监管责任。

  而在现实中,各种职场性骚扰行为的发生,并不仅局限于工作场合。如据此前媒体相关调查显示,除了超过一半的职场性骚扰发生在办公室、工作应酬场所(KTV、饭馆等)之外,还有19%的职场性骚扰发生在差旅交通工具、旅馆、酒店等场所,17.7%的职场性骚扰发生在社交软件(微信、短信等);同时,在遭遇过性骚扰的职场女性中,48.7%经历过“在聚餐时被人开性方面的玩笑、捉弄”,31.3%经历过“通过社交软件传达带有性意味、让人不快的信息”。

  此次民法典人格权编二审稿进一步明确“职场性骚扰不限于工作场合”,具有明显的合理必要性和现实针对性,不仅进一步细化了此前一审稿相关规定,也有利于进一步织牢织密反性骚扰的法网,强化对各种职场性骚扰行为的全方位防范。

  如按照“职场性骚扰不限于工作场合”要求,今后相关用人单位的预防职场性骚扰责任,将不仅局限于此前一审稿规定的“工作场所”,还将包括其他场合凡是“利用职权关系从事的性骚扰”。这就是说,只要是“利用职权关系”的职场性骚扰,无论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相关用人单位事实上都有责任有义务采取相应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加以预防和制止。

  此次民法典二审稿对性骚扰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值得肯定点赞。站在全面反性骚扰法律体系建设角度,仍需意识到,要想更有效地织牢反性骚扰法网,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步配套完善也至关重要而不可或缺。

  比如,如何有效破解性骚扰案件长期一直普遍存在的取证难问题,需要相关诉讼程序法律的进一步健全完善。再如,除了追究民事责任,如何在行政处罚乃至刑罚方面强化对性骚扰的惩戒力度,就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规定。目前这两部法律实际上都并没有明确“性骚扰”概念,相应的惩罚规定也不够明确细化,缺乏应有的针对性。

编辑: 晓凡

细化性骚扰规定 进一步织密全方位防护网

细化性骚扰规定 进一步织密全方位防护网,8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通报有关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立法进展。目前这两部法律实际上都并没有明确“性骚扰”概念,相应的惩罚规定也不够明确细化,缺乏应有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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