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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2019-01-08 12:31:00来源:人民日报

  这次制定《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统一领导,是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总结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经验,解决突出问题的现实要求。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委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纪委监委第一位的职责都是监督,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紧紧围绕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把监督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使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

  ——参与《规则》起草的有关同志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2017年1月中央纪委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试行)》),为何两年后发布机关从中央纪委上升为党中央?《规则》将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产生怎样的影响?日前,记者采访了参与《规则》起草的有关同志。

  由中央纪委定制度、立规矩,上升为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彰显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力度,“打虎”“拍蝇”“猎狐”不停歇,揪出了一批腐败分子,群众纷纷拍手称快。然而,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不具备天然免疫力。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无不强调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先后提出要解决“谁来监督纪委”问题、“清理好门户”、防止“灯下黑”等要求;指出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执纪者要做遵守纪律的标杆;强调各级纪委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保持队伍纯洁,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及时打扫庭院、清理门户,先后查处了中央纪委原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魏健、中央巡视组原副部级巡视专员张化为、原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组长莫建成、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邱大明等一批纪检监察机关的“害群之马”。而要从源头上防止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被滥用,就必须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健全执纪执法工作机制。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规则(试行)》。实践表明,《规则(试行)》对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约束、履行好职责使命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九大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作出战略部署,也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和自身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这次制定《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统一领导,是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总结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经验,解决突出问题的现实要求。”参与《规则》起草的有关同志表示,由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不仅仅是提升法规位阶,也不局限于内容补充完善,而是彰显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必将极大地激励纪检监察机关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好履行党章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专章规定监督检查,突出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

  据介绍,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把研究制定《规则》作为2018年的重要任务。中央纪委负责同志深入部分省、市、县调研,全面了解纪检监察机关强化日常监督、开展执纪执法、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情况。会同中央办公厅法规局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各省(区、市)纪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意见,并作了认真修改。征求中央纪委常委、国家监委委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规则》送审稿。2018年11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规则》送审稿。

  《规则》共10章77条,比《规则(试行)》增加了20条,其中第三章专设监督检查一章共7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委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纪委监委第一位的职责都是监督,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紧紧围绕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把监督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使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参与《规则》起草的有关同志介绍,《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明确把“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等,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规定党内监督情况专题会议、信访举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等制度;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此外,《规则》还贯彻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要求,要求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规则》在指导思想中明确“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在领导体制中规定“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规则》还具体在管辖范围、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审理、请示报告、措施使用等各个环节,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扣紧纪委监督执纪和监委监察执法的链条,体现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要求,实现执纪与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进一步严格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管理措施和要求

  如何不断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控机制、规范工作流程,避免权力被滥用?《规则》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立足有效监督制约,在健全内控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上着力,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和权力运行中的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在各个环节规定具体审批事项,体现了全程管控、从严把关:

  ——在线索处置环节,明确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确保对问题线索处置全程可控;

  ——在谈话函询环节,规定谈话函询之前要严格审批,谈话内容应制作谈话笔录,必要时对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在初步核实环节,规定经严格审批启动初步核实程序,对具有可查性的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核,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审查调查环节,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对审查调查处置工作的领导,严格报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严格管控措施使用,强调重要取证工作必须全程录音录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

  ——在案件审理环节,规定纪律处理或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审查审理和复议复查相分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

  《规则》还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进一步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规定了多项自我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干部准入、设立临时党支部、打听干预案情报告备案、回避、脱密期管理、安全责任制等。强调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以及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对私存线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行为,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

编辑: 王丹蕾

让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这次制定《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统一领导,是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总结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经验,解决突出问题的现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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