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

打通转化“堵点” 让科研人员合理合法地富起来

2018-05-03 14:03:00来源:科技日报

  让科研人员“合理合法地富起来”的呼声背后,曾面临怎样的个税缴纳困惑?如此“真金白银”地进行成果转化所得税优惠,将如何更大地激发创新活力?

  据中国政府网报道,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现金奖励实行减半计入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使创新成果更好地服务发展和民生。

  这是自2016年“将股权激励获得者进行股权转让时的税率降至20%”以后,又一次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动刀”,直接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激励。

  “减半计税”具体实惠在哪

  此次提出的对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现金奖励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3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减轻税收负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速。

  记者查阅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了解到,我国现行政策将居民个人所得税分为11种(税目),适用税率均不相同,如稿酬所得税率为20%,可按应纳税额减征30%;彩票中奖等偶然所得为20%。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现金奖励,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超额累进税率计算,额度从3%到45%不等。

  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减税额度如何计算?

  长期研究科研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成都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制药高级工程师陈延清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一次性给予成果转化奖励20万元,按月收入超过8万元的最高标准,适用于45%的税率。那么按过去算法,最终应缴纳税额为7.6495万元(20万元乘以45%再减去1.3505万元的速算扣除数);未来按照新政,减半计入后交税仅3.1495万元(20万元减半为10万元,10万元乘以45%再减去1.3505万元的速算扣除数)。

  “其最终总体税率约为15.75%,比20%的偶然所得、稿酬所得还要低;但当奖励金额再往上走,其税率会提升。如新政下奖励金额为54万元时,交税额约为20%。”陈延清说,具体征收方案虽然由税务部门制定,但按照目前相关政策,该项税收优惠方案大体如此,“总体说,这是一项非常有激励意义和效果的优惠政策。”

  现金奖励如何缴税曾引发讨论

  近年来围绕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成果转化奖励收入问题被各方关注。记者调查了解到,过去高校院所往往采取“合法避税”的对策,如将成果转化奖励按月分发,以降低征收层级;或干脆将奖励作为科研资助投入到科研活动中,不直接给予科研工作者。这些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研人员对成果进行转化的积极性。

  为让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奖励所得税征缴问题上,能真正被“松绑”,本报曾于去年2月刊发《一位企业高工的困惑:来之不易的成果转化奖励,个税到底该咋收?》,报道引起各方对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税征收标准的讨论。

  在随后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有专家认为,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应属于“工资、薪金收入”的征收税种,而应按照科研成果的不确定性属于“偶然所得”,或将其作为一种财产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

  “从此次优惠政策公布的情况看,首先是明确了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属于‘工资、薪金收入’的属性;其次,减半征收的方式是‘真金白银’地给我们科研人员发红包。”陈延清说。

  新三板上市的高科技企业成电光信创始人、电子科技大学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教授邱昆说,这项政策为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科技人员发了一个政策“大红包”,打通了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最后一公里”。他说,随着近年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从修订法律条款、制定配套细则到部署具体任务的工作“三部曲”的形成,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老师成果转化积极性普遍提升。但具体到成果转化个人如何得到有效支持、收益如何得到保障,从中央到地方正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从“成果转化奖金不再占据单位工资总额额度”系列改革,到去年下发的财税101号文“将股权激励获得者进行股权转让时的税率降至20%”,再到此次新政的推出,为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都将起到有效地推动作用。

  还需针对不同情况周全考虑

  “当前,提升个税起征点的呼声渐起,如果最终落实,该项新政的税收优惠力度可能更大。”谈到税收优惠新政的未来实施情况,四川省科技厅长期从事科技创新政策研究的相关专家认为,此前报道中提到新政实施周期是“3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即是指奖金在36个月发放期间都享受优惠,“就是说一笔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以平均到36个月内发放,现在的每月个税起征点是3500元,如果奖励起征点提高,那么实际交税额度还将进一步降低。”

  “对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现金奖励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报道称,‘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可享受优惠,那么企业科研人员是否也能一视同仁?”陈延清也有疑问,他认为,新政落地时有必要对不同的成果转化情况,进行周全考虑。

  记者了解到,在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5条中,“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情况共有3类:除本次改革提到的“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以外,还有“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及“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两种情况,其能否参照所得税优惠政策,还需要在未来新政具体落地时进行观察。

  相关链接

  促转化,我们想了这些办法

  国家行政学院冯俏彬教授表示,对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现金奖励给予税收优惠,这项新政主要是解决目前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痛点”和“堵点”,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服务国家创新战略。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说,过去科研成果转化很容易被理解为是公家的成果,忽略了科研人员贡献,此次新政通过奖金的减半征税来让他们更有动力去做科研成果转化,不仅强调了科研人员的贡献,也让科技人员拿奖金更安心。

  早在2016年1月1日起,国务院要求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了税收优惠外,我国早在2014年启动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通过综合运用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方式,带动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地方政府和其他投资者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利局面。

编辑: 徐自立

打通转化“堵点” 让科研人员合理合法地富起来

让科研人员“合理合法地富起来”的呼声背后,曾面临怎样的个税缴纳困惑?如此“真金白银”地进行成果转化所得税优惠,将如何更大地激发创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