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

南京被猥亵女童确认系养女 律师:男子或判五年以上重罚

2017-08-15 21:08: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8月15日消息(记者王晶)近日,引发舆论持续关注的“南京南站猥亵女童案”,今天上午再次有了最新进展。据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所官方微博称,经调查,其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

  

  目前,南京铁路警方依据查证事实,已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对段某某父母正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但事件发展虽已至此,却引来不少网友质疑,“段某家是否通过合法手段收养女孩?”“拥有一个子女的情况下,还能否继续拥有收养子女的权利?”“如果事件查清后,女孩将交由谁来继续监护?”……

  截止记者发稿前,当地警方向媒体披露称,目前已与当地民政部门取得联系,事件的善后问题正在进一步沟通协调。

  焦点1:猥亵案二十岁嫌犯将如何处罚?

  “依法可予以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从重处罚”

  不满十岁的女孩在公众场合,遭到二十岁“哥哥”的猥亵,不禁让网友愤怒。“一定要重罚,这样的人渣。”一网友表达了对“哥哥”重罚的想法。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到底会如何处罚呢?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告诉央广网记者,不管收养关系是否合法,均不影响对嫌犯所实施的猥亵行为的依法处理。

  他解释到,依据我国《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属于情节恶劣,依法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猥亵的对象是儿童的,则构成猥亵儿童罪,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就本案而言,张新年认为,首先,嫌犯在火车站这种公共场合旁若无人地实施上述威胁行为,本身已属情节恶劣;其次,其猥亵的对象经权威部门核实尚不满十周岁,符合刑法意义上儿童的定义,故可进一步明确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再者,嫌犯已经二十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依法可予以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从重处罚。

  上海京衡律师事务所邓学平却向央广网记者表达了另一种观点,“公众出于保护儿童权益的角度,多数呼吁一律严惩。但站在法律专业的角度,必须兼顾法律责任体系的衔接、均衡和刑法的谦抑原则。”

  他认为,根据《刑法》,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两者的处理相差悬殊,但如何选择适用当前的案件,同样没有明确的标准。” 邓学平解释说。

  焦点2:有儿子后还能“收养”女儿?

  收养孤儿或不受“无子女”收养限制”

  事件从12号曝光开始,就曾有网友就怀疑女童是否养女。如今得到南京警方证实,但却又使得“段某一家的收养程序是否合法”一说,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对此,张新年接受央广网记者专访时解释说,我国法律对收养关系有着严格的规定。据公安机关披露,嫌犯是受害女童所在家庭的哥哥,而《收养法》明文规定,如果不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人应当无子女。

  “初步来看,如果该家庭不是离婚后重组,一般情况下根本就不具备收养子女的法定条件,也不可能依法办理收养手续。” 张新年认为,如果是违规办理,则收养行为应属无效;如果受害女童是买来的,则该家庭户主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不过,张新年告诉记者,该收养关系是否合法,尚有待公安及民政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目前,据媒体报道称,南京警方正在取证调查收养程序是否合法,由于涉及多个证据,目前未有定论。

  上海京衡律师事务所邓学平对央广网记者分析到,本案中,不知道受害小女孩是否属于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如果属于,那么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如果认为养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他认为,当地民政局可以先审查收养关系是否合法,然后再确定是否要变更监护权。

  焦点3:有关被收养人保护的立法漏洞多

  “整个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尚缺位”

  “南京猥亵女童案”持续至今,社会各界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关注此个案,也开始更多的思考我国法律对收养人保护规定是否全面?邓学平接受央广网记者专访时坦言,目前我国被收养人保护的立法漏洞多,比如《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整个收养关系的设立和解除,全部是送养人和收养人决定,被收养人是缺位的。邓学平解释说,在收养关系的设立和解除过程中,被收养人没有发言权,角色被立法忽视,故而是缺位的被收养人没有发言权。

  “未成年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下。那么只要不满十八周岁,难道自己被虐待、遗弃,自己还不能维权吗?”此外,邓学平还补充说到,关于收养关系,目前只要有收养协议即告成立,建议所有的收养协议都必须公证或者到民政部门去登记、审批和备案。只有这样,非法的收养才能纳入监管。

  “智障成年人、残疾人都应当可以被收养。”他建议。

编辑: 王文伟
关键词: 南京;猥亵;女童;律师

南京被猥亵女童确认系养女 律师:男子或判五年以上重罚

近日,引发舆论持续关注的“南京南站猥亵女童案”,今天上午再次有了最新进展。据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所官方微博称,经调查,其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