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

瓷房子“拍卖门”事件法律研讨会在京召开

2017-08-02 20:14:00来源:央广网

  位于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64号的“瓷房子”,因其主人的独特装饰,变成了当地一景。最近,瓷房子因其主人身陷借贷官司,法院宣布8月8日将拍卖,引发巨大关注。

  undefined 

  瓷房子外观照

  2017年7月30日下午,由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与产权保护法律事务部主办的天津瓷房子“拍卖门”事件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暨媒体发布会在京师律师大厦举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刘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纪格非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赵晓舒副教授,著名考古学家、石刻专家刘卫东先生,粤唯鲜集团董事长张连志、法律顾问王占台,蓝鹏律所律师隋思金,京师律所律师庞理鹏、王殿学、刘志民、李红枝、谌江涛、李亚威共同出席本次研讨会。

  undefined 

  会议现场

  了解,瓷房子位于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64号,它的前身是近代中国外交家黄荣良故居,今生是极其奢华的“瓷美楼奇”。在2001年的时候天津市粤唯鲜文化产业集团董事长张连志开始为瓷房子贴古瓷片,2002年正式办理了购买和平区赤峰道64号房屋手续,截至2002年,瓷房子先后用去7亿多片古瓷片、13000多古瓷瓶和400多个古瓷盘碗。这里面有中国各个朝代的瓷片,目前这个瓷房子其实是由3家博物馆组成,是国内3A级景区。而现在作为天津多面地标的建筑面临1.4049亿起拍价的司法命运,拍卖信息放到网上以后引起广泛关注,据张连志陈述,他本人也曾因为拍卖事件被连续拘留了42天。

  本次研讨会主要围绕五个议题:一、本案发生于2013年,依照法案[2008]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天津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而本案中鑫泽公司将1亿元的借款标的拆分成20个案子予以立案,东丽区法院受理,并做出两份各5000万元的调解书,是否违反级别管辖规定,调解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二、在鑫泽公司提供的转账记录中绝大部分转账方和收款方均不是原被告,结合拆分为20个500万的诉讼,是否可以认定调解时借款事实不清,且违反调解原则?三、东丽区人民法院已经查封了粤唯鲜公司名下的两处房产,其中只要一处就足够偿还,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以拒不申报财产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将张连志连续拘留42天,是否违法?张连志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四、瓷房子房屋部分与附着的瓷片部分是否属于不可分割的财务?将房屋部分独立出来拍卖是否合法?五、结合上面的问题,是否应当终止拍卖瓷房子?待案件事实查清后再另行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教授认为,瓷房子是一个特殊的标的物,和一般的商品房不同,它是非居住用房,又是非国有的,不可移动的文物,也是3A级的博物馆。在这种情况之下,对这个标的物的执行包括评估和拍卖,应该有严格的跟一般标的物不同的限制。此标的物虽然是黄氏故居,但是它的价格不仅是故居,它的价值因为张先生后来的增值行为,贴了7亿多片瓷片。像这样的增值行为,这个房子已经跟一般的标的物不同。使得黄氏故居和目前已经贴上去的这些瓷片等实际上已经无法切割开来。法院在执行、查封和拍卖的时候,应当将房屋以及连同其上的这些瓷片和瓷瓶进行一起评估。而法院委托评估报告中,是仅仅就黄氏故居本身进行评估,而排除了附着在房屋上的瓷片这样一些增值的部分,这样一种评估显然是不合理的。它的评估价值实际上背离了标的物本身真实的、客观的市场价值。他表示,双方签订的由房管局备案的两份各5000万借款合同应该是双方当事人真实、客观的合同,根据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这个案件真正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是中级法院,而非东丽区法院。

  与会专家认为,基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暂缓拍卖为宜,应进一步查清借贷事实,同时解决文物保护的问题后再行处理。

  另外,因为瓷房子属于文物,具有公共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应当提起抗诉。庞理鹏表示,已向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检察机关正在审查中。

  此次会议通过深度剖析天津瓷房子“拍卖门”事件,聚焦文物保护领域并展开热烈讨论,国内知名专家、律师们就如何捍卫司法权威出力出策,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编辑: 王丹蕾
关键词: 天津;瓷房子;借贷;拍卖

瓷房子“拍卖门”事件法律研讨会在京召开

位于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64号的“瓷房子”,因其主人的独特装饰,变成了当地一景。最近,瓷房子因其主人身陷借贷官司,法院宣布于8月8日将其拍卖,引发巨大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