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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法院审结首个律师费转付案 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

2017-07-17 20:37: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深圳717日消息(记者 大为) 近日,前海法院审结首例律师费转付案件。法院认为该案被告在诉讼前后的行为,不但损害原告合法权益,还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判决被告向原告赔付律师费30万元。被告S公司先后发行了AB两期短期融资券,原告C公司持有该两期债券共计3000万元。其后,被告S公司向原告C公司兑付AB存续期内利息,但未在承诺在债券到期日兑付本金。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付两期超短期融资券本息、违约金共计3000余万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本案中被告S公司除逾期兑付债券利息外,至诉讼期间都未向原告返还涉案二期融资债券的本金,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双方签订的是格式合同,没有事先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原告依法诉请被告支付因其违约行为而造成的律师费损失,也依法有据。其次,本案案件事实涉及债券付息时间、违约金计算基数,被告就原告主体资格等一系列问题上提出异议,原告若无专业法律人士介入,在缺乏诉讼技能、法律专业知识的情况下,难以正确应对,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原告寻求法律专业服务具有合理性。第三,本案被告在应诉过程中,在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没有遵循法院指引在限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影响了诉讼进度,造成原告巨额资金被继续拖延占用、司法资源被不必要的浪费,属于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应该承担无过错方也就是原告的律师费用。最后,本案律师费用虽然在诉讼中尚未实际支付,但金额并没有超出《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合理范围,并非原告臆测待付金额,且该费用确为原告之损失,法院应该其诉求予以足额支持。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体现了前海法院在倡导诚信诉讼秩序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判令胜诉方律师费的损失由败诉方承担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败诉方的违法成本,有利于阻遏违法行为,减少虚假、恶意诉讼,也有利于诉讼当事人在履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尽到谨慎注意和诚实协作的义务,有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

编辑: 王丹蕾
关键词: 法院;律师费

前海法院审结首个律师费转付案 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

近日,前海法院审结首例律师费转付案件。法院认为该案被告在诉讼前后的行为,不但损害原告合法权益,还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判决被告向原告赔付律师费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