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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冤假错案需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2017-02-23 07:36:00来源:光明网

  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实施意见》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宗旨,遵循刑事诉讼基本规律,聚焦公正审判制度难题,统筹兼顾多元诉讼价值,既是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和要求的配套性措施,也是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指导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和刑事审判实践的关键性文件。其中特别强调了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

  “以审判为中心”,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也是一项事关全局的改革部署,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白皮书介绍了司法改革情况。2015年,各级法院共依法宣告1039名被告人无罪。2013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监督指导各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23起。白皮书公布的统计显示,2014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0881件,赔偿金额为11338.9万元。据悉,最高法院将就加强刑事冤错案国家赔偿进一步提出意见,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庭审实质化,防止庭审“走过场”,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

  每一次疑罪从无,都标注着法治进步的刻度;每一次公正裁决,都浸润着公众对法治的信仰。法治的目的,是增加公众的安全感,保护正义和公正,让人们对未来有更稳定的预期。一个冤假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一方面,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说也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冤假错案的发生,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一旦审判不公,哪怕仅制造一起冤假错案,都有可能击穿社会公正的底线。另一方面,防范冤假错案还任重道远。客观而言,谁也无法保证司法产品全部是优质产品,在“次品”无法完全避免的情况下,就应当健全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机制,保证司法救济渠道畅通。

  不言而喻,冤假错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伤疤。冤假错案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树立;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如破案率、批捕率等。究其根源,在于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设置不够科学合理、不够完善,没有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要避免“呼格案”悲剧重演,就必须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一方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就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以审判为中心”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法庭上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法官既要关注检察官起诉、指控意见,又要倾听律师、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才能够对案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既要重视控诉有罪的证据,也要重视无罪的证据,这样才能全面衡量判断一个案件,才能防范冤假错案。从呼格吉勒图洗清冤屈,到念斌被判无罪,再到聂树斌案被指定异地复查,去年以来,司法机关在纠正、防止冤假错案方面所取得长足进步,让人们看到了司法改革的决心和实效。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一切以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为根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有罪;必须确保各司法机关之间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相互监督制约,这是避免冤假错案的重要保证。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促使侦查和公诉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确保侦查和公诉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另一方面,确保人民法院切实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程序公正,高度重视庭审的裁判形成功能,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引导作用。只有铲除造成冤假错案制度痼疾,才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让每个公民都感受到法治的护佑、正义的阳光。(吴学安)

编辑: 孙丁玲
关键词: 冤假错案;诉讼价值;审判程序;实施意见;依法裁判;庭审;最高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次品;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