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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癞蛤蟆被刑拘”是一堂普法课

2017-02-22 07:26:00来源:光明网

  “逮癞蛤蟆也犯法?”浙江淳安农民陈某被警方抓获时,一脸懵圈。在他看来,这是“小事一桩”,警方未免有点小题大做了。森林警察刚去找他时,陈某还很镇定地对身边的人说:“没事,抓癞蛤蟆难道还犯法?”20日,杭州淳安县森林公安证实,当地农民陈某因抓了114只癞蛤蟆遭举报后被抓获,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月20日《重庆晨报》)

  仅仅因为抓了百余只癞蛤蟆,便被警方刑事拘留并将面临判刑,这样的结果,想必不只当事人陈某“不服气”,恐怕许多人也“想不通”。然而,必须厘清的是,陈某因抓癞蛤蟆被刑拘,并非是当地公安部门执法无度,而是因其已触犯了相关法律。

  虽然癞蛤蟆并未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却在“三有动物”名录之内。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而“三有动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即构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属于重大刑事案件。陈某非法猎捕114只癞蛤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可见,尽管陈某目前是我国因抓癞蛤蟆被定罪的“第一人”,但一些与有其着相同经历的“猎手”,也不能心存侥幸心理;如果不以此为鉴,仍铤而走险去捕猎“三有动物”,将成为以身试法的“后来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包括陈某在内,不是他们知法犯法,而是他们根本不知道什么是“三有动物”,更不知道“抓癞蛤蟆也犯法”。换言之,正因为汪某不知法、不懂法,才会违法狩猎。从本案可以看出,整个社会对野生动物保护尚未形成概念,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特别是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认知度,还有待于提高,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因此,陈某抓癞蛤蟆被刑拘,是一堂普法课。首先,有关部门应以“六五普法”为契机,不仅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而且要主动宣传;让社会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猎杀国家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社会舆论要更多地承担起宣传和监督的作用,通过有关部门和媒体的宣传,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野生动物的价值,知道这些野生动物对于保护自然和生态平衡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那些因为一己私利猎杀野生动物的违法者,应加大打击力度,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到猎杀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张西流)

编辑: 孙丁玲
关键词: 癞蛤蟆;陈某;三有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庆晨报;猎手;猎杀;刑事强制措施;判刑;浙江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