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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司法厅原党委、纪委履责不力被通报

2017-02-09 11:41:00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本报讯(记者 李文宁)近日,青海省委通报了省司法厅原党委(现为党组)、省监狱管理局党委、省司法厅原纪委(现为省纪委驻厅纪检组)因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调查问责的情况。青海省司法厅党组、省监狱管理局党委被责成在2016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问题进行深刻反思检讨,认真整改。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原书记、局长杨光(已退休),省司法厅原纪委书记沈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省司法厅原党委书记、厅长王胜德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据了解,2011年至2016年,青海省司法监狱系统连续发生多起违纪违法问题。2011年,省纪委查处政府采购违纪案,涉及省司法厅党员干部5名,司法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辛秉虎等3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查处省监狱管理局下属省红十字医院部分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回扣案,45名党员被追究纪律责任;2015年,省监狱管理局东川监狱副调研员孙心平因受贿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省纪委立案查处王胜德严重违纪案,王胜德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及该案的8名党员领导干部被追究纪律责任。以上案件中王胜德等人及省红十字医院部分医务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社会影响恶劣。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查,省司法厅原党委、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和省司法厅原纪委存在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问题。杨光任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期间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沈森任省司法厅纪委书记期间作为执纪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均存在失职失责问题。

  通报指出,青海省司法厅原党委和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中,对管党治党认识模糊,工作领导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虚化、弱化;对班子成员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监督管理,班子主要领导自身不正,带头违规破纪,对下监督底气不足,放松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班子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较真;选人用人不讲规矩、不公开透明、跑风漏气、任人唯亲带坏风气;不重视对违纪案件的剖析反思和对干部的警示教育。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因发生省红十字医院部分医务人员违纪违法案件被省纪委问责,仍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不深刻汲取教训,导致司法监狱系统违纪违法问题和“四风”问题多发。

  省司法厅原纪委在履行监督责任过程中“三转”不到位,主责主业不突出;对党员干部逢年过节送红包、送礼品等不良风气和苗头性问题不制止;执纪审查中缺乏担当意识,应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应立案查处的未及时查处;处理问题失之于宽松软;发现问题不报告,监督执纪严重缺位。

  通报指出,省司法监狱系统政治生态被污染的直接原因是该厅原党委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和平淡化。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主要领导王胜德仍以工作名义带头组织或参与吃吃喝喝,有的班子成员不但不反对,而且随大流参与;有的班子成员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好人主义”态度,不抵制不提醒。班子成员相互之间碍于情面不愿监督,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主要谈共性方面存在的不足,对遵守党纪党规、廉洁从政很少提醒,开展批评不较真,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

  通报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要牢固树立全面从严治党主责主业意识,做到知责、尽责、负责。要坚决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保持正常的、健康的党内政治生活。要抓住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有效途径。要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在用好第一形态上多下功夫,敢于板起脸来抓管理抓监督,持续强化“不敢”的氛围。

编辑: 王文伟
关键词: 纪委书记;党委委员;省司法厅;党内;违纪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