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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报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引导打击此类犯罪方向

2016-10-12 07:35:00 来源:法制日报

  

  □ 本报记者  刘子阳  文/图

  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伪装客服号码发送短信、谎称发放教育补贴……近年来,我国电信诈骗案件每年以20%至30%的速度增长,已成为社会公害,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惩治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安凤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开红分别介绍了北京、福建两地审理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

  冒充公安10天骗400余万元

  据安凤德介绍,电信诈骗犯罪呈现明显的非接触性特点,空间跨度大、链条长,行骗手法繁多、群众防不胜防,特别是今年8月以来,山东、广东连续发生学生被诈骗后死亡的案件,影响极其恶劣。北京法院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首要分子、骨干、累犯、惯犯、职业犯。

  据统计,2013年至今,北京法院共审结各类电信诈骗相关案件59件,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405人。

  2011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吉秀燕、李开琴等犯罪嫌疑人先后出境前往印度尼西亚,于2011年9月16日至9月26日间,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市一别墅内,分别作为一线、二线、三线人员,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通过电信技术手段,采用向中国居民拨打电话的方法,向被害人虚构个人信息泄露、涉嫌犯罪、资产需要保全等事实,诈骗4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6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冬冬、赖韩韩、庄敬意、林智强参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05万余元,被告人杨剑参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03万余元。14名被告人于2011年9月26日被抓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通过电信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14名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其中,被告人吉秀燕、李开琴共同负责对别墅内人员的诈骗活动进行管理,且作为三线话务员直接骗取被害人钱款,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14名被告人5年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

  在电信诈骗案件中,诈骗金额、被害人人数、诈骗次数、诈骗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都会影响被告人的量刑。本案中,14名被告人在境外集中居住于别墅内,共同参与电信诈骗活动,且分工明确,有一定的组织性,已形成固定的犯罪团伙。每名被告人参与的诈骗金额均在百万元以上,且案发后赃款并未追回,给48名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东城法院最终对14名被告人全部判处了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重刑,两名主犯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对于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形成极大的震慑。

  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

  电信诈骗中有一类职业取款人,他们辗转各地为诈骗团伙取款,从中提取劳务费。

  2015年3月至4月,被告人陈观湖、陈礼华从陈某华、张某鑫处拿来数十张银行卡,相互配合,共同保管、使用涉案银行卡,在福建福州、厦门、泉州等地将27名被害人因受骗汇入的钱款取出,收取相应提成后,汇入诈骗人员提供的账户,涉案金额人民币637721元。2015年3月2日至7日,被告人陈黄华伙同陈某华、张某鑫,明知是被害人因受骗汇入的钱款,仍驾驶车辆前往江西等地多次取款,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888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进行电信诈骗,仍结伙对涉案诈骗款项实施取款并转移,致使被害人被骗款项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诈骗数额应当按照共同取款数额计算。3名被告人所实施的提取并转移被骗款项的行为,是诈骗集团成功控制诈骗款的最后一个环节,3人在整个电信诈骗的共同犯罪中仅有分工不同,并无主次之分。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陈观湖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陈礼华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陈黄华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近年来,随着网络电信诈骗日益猖獗,此类犯罪行为形成的产业链也呈现出专业化、跨区域性、集团化趋势,涵盖购买设备、拨打电话、群发短信、假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钱款、转账取款等行为过程。为了逃避侦查,电信诈骗犯罪中的取款、转移赃款等行为往往由犯罪行为实施地以外的多个地方的专门取款人完成。本案中的3名被告人,虽未参与前一阶段对被害人的具体诈骗行为,但其明知所取款项是诈骗犯罪所得,而与前阶段诈骗犯罪人员相互配合,辗转各地为诈骗犯罪团伙转取款,其行为是整个骗局得逞、诈骗分子获得钱款的重要环节,应以诈骗犯罪共犯定罪量刑。

  谢开红说:“法院既要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累犯、惯犯,又要依法惩处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某些环节及相关犯罪活动的人员,着力打击和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

  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获利

  2015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杨海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晋河通过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两万余条,并雇用被告人吴彩云在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镇租住房等地,通过拨打上述公民个人信息中的手机号码,谎称可以向对方发放残疾人补贴、教育补贴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将钱款转入指定的账户。截至2015年9月9日被查获时,被告人杨海鸿、吴彩云共骗取人民币70000元,其中,被告人黄晋河自2015年8月12日以来参与骗取177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海鸿、黄晋河、吴彩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海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晋河通过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部分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海鸿、黄晋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彩云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海鸿、黄晋河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归案后,3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杨海鸿有期徒刑两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彩云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黄晋河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谢开红说,福建法院既严格依法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又依法适用财产刑,并加大赃款赃物追缴力度,决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获取非法利益。同时,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坦白退赃、协助抓捕同案犯等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从宽,努力分化瓦解犯罪分子。

  本报北京10月11日讯  

编辑:付若愚

关键词:诈骗犯罪;电信网络;电信技术;诈骗团伙;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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